在公司组织的活动上受伤是否为工伤?

2022-10-17     生活像爬山

原标题:在公司组织的活动上受伤是否为工伤?

“身体是革命的本钱”,伟人如是说道。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越来越意识到这一点,个人表现在积极养生和积极就医上,而国家则从立法上确定人们的身体健康不被剥削,由此就出现了强制要求企业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的情况。

所谓社保,即社会保险,社保保险又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其中最受劳动者关注的,显然是工伤保险,对于有些从事高危工作的人来说,必须要有工伤保险才有安全感。

对于家庭条件一般,看病就医依然是一种负担的劳动者来说,工伤保险的存在是减轻负担的有力支撑。

当然工伤保险相关法律在不断完善,除了工作期间因工作内容在工作地点而受到伤害以外,不少特殊情况也被列入了工伤的范畴,但仍有一种情况令劳动者们犹疑不定——

如果在公司安排的活动上受伤,这是否属于工伤范畴?

劳动者会有这样一个顾虑,在于公司组织活动时经常为非上班时间,活动内容也未必和工作相关,甚至活动范围也根本不在公司,比如说老板突发奇想让大家出去爬山、春游、露营、搞运动会等等。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某些相关规定看起来也很矛盾,一方面说自甘风险,一方面又说活动组织者侵权的应当承担责任,所以如果不幸在公司组织的活动上受伤,是否能以工伤获得赔偿?

案例

2014年孙某所在A公司组织员工于28日和29日出游,期间费用由A公司承担,不过A公司与C旅行社签订了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保险。

不过孙某才到景点就摔成了骨折,事后虽然由旅行社赔付了5.7万,但他认为,如果不是公司组织活动自己不会摔伤!因此该算工伤!

随后孙某要求A公司申报工伤,但A公司认为孙某的情况并不属于工伤范畴,一是法律并未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为工伤,孙某也不是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为工作内容受伤,并且既然与C旅行社签订了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保险,那么只与旅行社签订的保险合同相关,所以坚决不愿意进行申报。

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可知,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基本情形为:

1.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因工作有关的工作受伤;

3.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职受意外伤的;

4.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受暴力伤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以孙某的情况来看,第一眼可以直接排除12346,孙某的情况只与第5点沾边,算是公司组织安排外出的情况,但孙某是去参加春游而非工作,因此并不完全符合这个情况,实践中也无将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认定为因公外出的案例。

难道孙某只能自食其果?

其实相关规定还有第7点,即“法律法规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这显然是一条兜底条款,就是为了防止出现孙某这样的情况。

因此,如果可以找到其他相对应的仍然生效的法律条文,证明孙某的情况属于工伤,就可以认定孙某的情况属于工伤。

幸运的是,还真的有这么一条相关的法律条文,即《关于劳动保险问题的解答》中第54问第二款第10项——

“企业领导指派或组织职工参观各种展览会、政治性活动,造成负伤、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者,有可靠证明,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

尽管杨某公司组织的是春游,而非展览会或政治性活动,但本质上都是活动,视同一类情况,因此杨某虽然是在公司组织的活动中受伤的,但仍然可以认定为工伤,得到工伤的保险赔付。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谓的自甘风险原则,实际上主要针对的是体育活动中运动员之间存在摩擦导致受伤的情况,如果对方并非故意或过失,这是必然会出现的伤害事件,那么参加者自甘风险,如果一方故意或过失则按照其存在的罪行进行处罚。

这里可以遵循的原则其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存在第三者的情况,在第三者承担其应承担的责任之后,剩余责任由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承担,所以公司组织员工出游,结果未能保障员工的基本安全,那么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进行赔偿。

因此,单位组织员工旅游或参加活动,应当承担的是“安全保障义务”。

当然,受伤不代表组织者就一定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一般遵循《关于劳动保险问题的解答》,用属于工伤保险的范畴进行回答。

(注1:以上内容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官方公开资料)

(注2:《在公司组织的活动上受伤是否为工伤?》一文中名字皆为化名,图片来源网络仅配合叙事,与文章实质内容无关,侵删,谢绝转载)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53146d638959af5fda078b5e73ceffe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