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期纳税人多次领购专票是否要预缴税款?

我们常说的纳税人,其实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指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对于企业来讲,纳税人又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而在会计实务中,有一种纳税人比较特殊,叫做辅导期纳税人。这种纳税人一般是指产生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在纳税初期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一定时期的辅导、监控。那么辅导期纳税人多次领购专用发票,是否要预缴税款呢?

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是否要预缴税款?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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