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产需谨慎 手续齐全是根本

2019-07-26   赵县普法

2019年7月8日,赵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9月17日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房屋一套,单价每平方米2000元,总价款217340元,交房时间为2014年7月1日前。以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2年9月17日足额缴纳购房款217340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所购房屋。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王某某参加诉讼,庭审中,第三人王某某向本院出示了其于2015年9月21日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第三人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房屋一套,单价每平方米2600元,总价款294242元,交房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前。以上合同签订后,双方到政府主管机关进行了备案,第三人依约于2015年9月21日足额缴纳购房款294242元,被告于2017年4月28日将涉案房屋钥匙交付第三人王某某。

该案属典型的开发商一房两卖情形,当事人举证(尤其是原告)困难,开发商的陈述成为认定案件法律事实的一定依据,其偏袒行为会导致当事人在经济上遭受重大损失,就本案而言,依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按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议纪要要求,本院应否认原、被告的合同效力,确认第三人与被告的合同效力。这样,对原告显失公平,如果让被告双倍返还原告的购房款,众所周知,被告没有支付能力。为此,我院同各方面力量,多方面做三方的工作,最终原告向第三人支付16万元,被告给付原告配套小房一个,并承诺不再向原告索要其它任何费用而调解结案。

提醒当事人:

1、购买商品房要慎重,要查开发商的资质和信誉,签订购房合同时,要看五证是否齐全,签合同后要备案。

2、一旦开发商违约,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3、不要图便宜购买无产权房。

来源:赵县法院 邢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