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融智库|制造业蓝皮书2023:数字化改变创新本质 数字经济税收制度需完善

2023-09-25   时间财经

原标题:京融智库|制造业蓝皮书2023:数字化改变创新本质 数字经济税收制度需完善

9月24日,《制造业蓝皮书:中国制造业数字化创新报告2023》(以下简称“报告”)发布, 报告总结2022年度中国制造业数字化创新的特征与趋势,探讨了我国制造业数字化创新的发展热点、核心特征以及未来走向,可为中国制造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数字创新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数字经济时代,制造企业急切需要寻找新的创新范式赋予其发展动能,而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及人工智能等新一代数字技术成熟与发展,给制造企业创新带来了强大技术支持。

报告提出,数字技术的涌现与应用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创新内在本质,从而在与制造企业深度融合过程中,促使新的产品、服务、生产流程及商业模式产生,助力企业数字化创新,提升企业竞争力。因此,能否抓住“新一轮工业革命”机遇,通过数字化创新实现赋能、提供发展动力、增强竞争力,是当今时代传统制造企业面临的重大挑战。

第一,加强创新要素数字化,构建数字化创新生态系统。数字化创新不仅是创新成果的数字化产出能力,更是整个创新范式转型。因此只有完善数字化创新配套制度以及加强生态系统建设,才能实现数字化创新从量变到质变提高,促进创新主体数字化转型。在数字经济下,制造企业内部应该率先提高数字化创新战略地位,加大对数字化创新研发投入,提高数字化成果商业价值,从而形成数字化研发生产流程及服务;制造企业外部应该分析数字化市场需求变化,做出合理决策,并积极参与数字化创新背景下商业模式建立,与政府、高校、科研机构密切联系,创建良好数字化创新环境以支撑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政府要发挥对数字化创新催化作用,加强对市场监管、数字化创新成果保护,积极投资基础建设,为企业数字化创新提供最基础保障。

第二,加强数字技术研发与应用。制造企业应主动拥抱数字化,向智能化过渡。数字技术深层次应用,可帮助企业提高员工协作效率,提高生产与运营透明度,帮助企业更高效应对市场需求波动。制造企业应更加注重推进柔性自动化生产线应用,建立智能工厂。同时,应着力提升物流供应链智能化水平,提升供应链抗风险能力。

第三,发挥优势地区辐射效用,增强区域数字化创新空间均衡性。中国各省份制造业数字化创新水平发展存在空间相关性与空间分异性,因此要充分利用好优势地区辐射效应与溢出效应。地区之间要加强合作,将优势地区数字化成果及经验传输到周边区域,将一些数字化业务迁移到周边区域,做好数字化资源合理分配,提高数字化创新效率,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在未来应借助制造业数字化创新水平高省份优势,辐射周边省份,最终形成范围更大的高—高聚集区。例如,以北京市、天津市为代表京津冀高—高聚集区,以广东省为代表珠三角高—高聚集区。低—低聚集区主要处于中西部内陆地区,各方面条件落后,数字化创新受到制约,周边区域制造业数字化创新环境差,辐射带动效应发挥受阻,彼此间比较容易形成对数字资源的恶性竞争,缺少合作机会。要想打破这个窘迫局面,必须加强与我国东部地区制造企业合作,利用各自优势资源与政策,发展特色产业,学习其数字化转型理念,加强其数字化创新意识,逐步提高制造业数字化创新水平,进而缩小低—低聚集区范围。

民营制造企业数字技术应用覆盖行业广且呈现行业集聚性

以总公司所在行业为标准统计2017年至2022年6月专利数据,可看出民营制造企业数字技术在绝大部分制造业细分行业中得到了应用,其中仅8个细分行业还未应用数字技术,相比2017年之前,数字技术应用行业范围增加医药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造纸和纸制品业6个行业。

据2017年至2022年6月专利数据统计,民营制造企业数字技术应用在行业上也呈现集聚性的特点。在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数字技术专利数量最多,占专利总量77%,其次是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占1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超过汽车制造业位居第三,占3%。

相比2017年之前,这种行业发展上的不平衡,已经得到了一定改善,如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数字技术专利份额由94%下降到77%,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数字技术专利份额从3%增长到1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数字技术专利份额从0.5%上升到3%。但是其他行业的份额提升不大,反映出民营制造企业在这些行业还有拓展数字技术应用空间。

完善税收制度体系,助力制造企业应对全球税制改革态势

顺应全球税制改革态势,择机完善涉及数字经济业务税收制度。随着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各国对国际税制改革方案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对于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双支柱”国际税制改革方案框架已经有近140个国家达成共识,但OECD仅是一个国际组织,可以提出并设计国际税制改革方案,但并不能协调各国并确保方案落地实施。一方面,我国作为数字经济大国,关注国际税制规则重塑的公正性,及时追踪OECD与G20等经济体的国际税制改革动态,积极参与国际税收相关活动,提高多边谈判参与程度,提出数字经济征税中国方案,提高国际税收话语权。另一方面,我国应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加快国内税制改革步伐,基于税收公平、效率、中性等原则,了解并掌握有关行业基础信息后,合理确定数字经济相关业务的利润率等基本情况,加快推动形成与数字经济更加适配、更科学合理、可持续的与全球相适应的税收体系,优化企业“走出去”的营商环境。

科学、合理研判数字经济征税着力点,重点规避重复征税等问题。数字经济业务突破地域空间限制,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通过远程模式实现,特别是跨境制造企业利润涉及全球多个国家,传统产地规则和注册地规则已难以适应数字经济发展。法国等国家在税收利益面前以单边主义为优先选项,旨在“先下手为强”争夺国际税收规则的主导权与话语权,而对于数字服务税是否科学、合理并不考虑,因此对销售收入、营业额等征收数字服务税极有可能导致国家间重复征税等的不合理问题,给予了忽略。对此,我国可借鉴OECD当前主导的与数字经济相关的包容性税收改革框架,将数字经济业务价值创造地而非企业注册地作为税收来源地,将数字业务的应税所得合理分配到各个辖区。

继续推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改革,同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基于税收制度体系,我国既是数字经济生产大国,也是数字经济消费大国,短期内并不适宜开征与数字服务税相关税种,应重点考虑完善现有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制度,构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税收制度规则以及税收征管体系。从增值税方面来说,我国增值税收制度几乎涵盖了所有应税项目,但随着数字经济发展,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等不断涌现,特别是灵活就业人员越来越多,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受到了一定冲击,应择机采取“正面清单”的模式,在数字经济发展较好地区开展试点工作,逐步适应不断变化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所涉及与数字经济相关业务。从企业所得税方面来说,应加快研究“显著经济存在”标准或“显著数字存在”标准,以用户所在地IP地址、数字平台所在地以及应税收入标准等各项因素,作为企业新联结度标准,重新定义企业在市场国常设机构标准。从税收征管方面来说,应贯彻落实好“金税四期”各项举措,借助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在加强对企业的关键核心数据保护前提下,加强跨境交易数字平台交易数据等收集与整理汇总记录,提高“税收大数据”分析和稽查预警能力,同时推动税务系统与海关等其他相关系统的无缝对接,保证涉税信息真实性与安全性。

报告由广东工业大学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北京时间京融智库 焦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