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法院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判刑半年罚款30万元

2019-09-16   掌上怀化

9月12日上午,中方县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唐利民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卢某正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被告人卢某正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法院查明:2018年期间,被告人卢某正在其位于中方县城北中学旁的怀化市味丰食品有限公司厂房内,在生产牛肉粉、排骨粉、肉精等调味料时掺入过期的猪肉味油状香精后销售,在生产胡椒粉调味料时掺入过期的抗结剂后销售。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正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诉犯罪事实。

庭审中,唐利民副院长主持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核实了相关证据,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辩论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正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方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云正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正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