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建成区域各行业污水排放防治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建成区域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洗车行、修车行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住建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银川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灵武市城市建成区域各类污水排放防治行为通告如下。
一、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建成区域污水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灵武分局、审批服务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水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污水排放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二、1、下列排水户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1)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2)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3)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2、申请从事建筑、餐饮、医疗、洗车行、修车行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根据建设内容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完成环评手续。(1)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制度的(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在线提交审批服务管理局备案。(2)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审批制度的,编制环评报告表(书)报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批。
3、向城区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网上备案系统备案或《环评报告表(书)》审批后,到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综合窗口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未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并取得《排水许可证》或未按照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但必须经市综合执法局同意后方可接入。
三、排水户在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备案或《环评报告表(书)》审批的前提下,符合以下条件的,在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综合窗口办理《排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经市综合执法局审核合格后在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获取《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理整治,确保预处理设施正常工作,发挥作用;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的专用检测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区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城区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废污油等;
(二)堵塞城区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餐厨垃圾、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三)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区排水设施;
(四)擅自向城区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五、市综合执法、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排水户排放口设置、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和水质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和监督。
六、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或《审批环评报告表(书)》、办理《排水许可证》、《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及市综合执法局审核《市政排水管网接纳审核表》时要明确排水排放量、排放相应标准。对超标排放的,一经发现,市综合执法局联合相关执法部门,参照国家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住建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依法进行处罚:
(一)在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不经过预处理设施处理,直接将餐饮、洗车等排放的污水,或直接将餐厨油污、垃圾倾倒排入城区公共管网的,由市综合执法局依法责令对管道或检查井进行清理,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一切经营活动,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排水户未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或《审批环评报告表(书)》、未通过《市政排水管网接纳审核表》审核及未获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排水许可证》向城区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市综合执法局按照职能进行处罚。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排水户未按照上述内容或未满足国家相关排水规范、环保要求向城区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市综合执法局按照国家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灵武分局,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由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灵武分局处罚。
(四)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执法或者妨碍、阻挠市综合执法局及相关执法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市综合执法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七、城市建成区域餐饮服务业根据《银川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规定,需要审批服务管理局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管理。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灵武分局责令备案,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弄虚作假,备案内容失实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反承诺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八、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在城区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排污单位将废油、潲水油以及其他含油废物,排入下水道或者随地倾倒。”否则将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九、本通告由灵武市综合执法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灵武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灵武分局
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9日
本期编辑:吴伟婷
责任编辑:马鹏程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4EBXLG4BMH2_cNUgTP2h.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