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牌掉落砸毁车辆,法院这样判

2019-10-11   石家庄普法

一、案情

甲将车辆停放至路边,当夜风起将一店面广告牌吹落,恰好砸中甲停放的汽车,甲要求店主赔偿损失,店主称,他承租门面时,该门面上的广告牌底板就已经存在了,并不是他安装的,他只是制作了三个泡沫字,然后用乳胶粘贴在底板上,此后再也没有动过,他的行为并不会增加广告牌本身的危险性,让甲找房东。房东则甲以车辆违规停放在人行道,且广告牌并不是他安装的,他只负责将门面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为由不予赔偿。

二、分析

1、店主和房东应一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这一条款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确定侵权赔偿责任的,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倒置,由责任人就其没有过错进行举证,悬挂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免除其赔偿责任,不能证明的,须承担责任。这大大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压力,有利于无辜受害人的权利保护,也有利于促进责任人谨慎监管、积极防范坠落风险。

该案中,店主虽辩称,其在租用该店面时,该广告牌已安装了,并不是他安装的,但店主作为店铺实际经营人,利用广告门头进行广告宣传,是实际使用人。而房东则辩称,广告牌并不是他安装的,他只负责将门面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但房东与承租人签订合同获得收益,是店门和广告门头的管理人。

因此,两者的说法并不能构成免责条件,店主和房东作为侵权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2、甲在事故中也有过错,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因此该案甲停放车辆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案例:广告牌坠落砸坏车 保险公司被判理赔

停在楼下的汽车,突然被高处坠落的广告牌砸坏,造成损失近万元。保险公司认为车主应先向商家索赔,不足部分才由自己承担。车主理赔不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钟楼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需为车主损失“买单”。

去年8月12日,吴女士驾车到泰兴,将汽车停在该市长征路大浪淘沙休闲商务中心楼下,当天风很大,还下着雨,门楼上的广告牌突然坠落,砸在吴女士的车上,车辆严重受损。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总价值8660元,含前挡风玻璃贴膜1200元。吴女士对车辆进行了维修,花去9400元。

意外发生后,吴女士多次要求车辆投保单位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公司(以下简称“都邦保险”)理赔8660元,但被拒绝。都邦保险认为,她的损失是商务中心楼上的广告牌坠落引起,应该先向商务中心讨说法,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公司赔付。而商务中心认为,吴女士并没有在中心消费,中心也没有收她停车费,是她自己将车停在楼下,况且广告牌坠落是非人为因素造成,他们并无过错,就算要赔,也应该是广告牌安装施工单位赔偿,与他们无关。

平白无故遭受近万元损失,交了保险费却理赔不成,吴女士一气之下将都邦保险告上法庭,要求理赔8660元。但都邦保险仍坚称,吴女士的损失应由第三方即商务中心先行赔偿,不足部分自己赔偿,贴膜费用不是理赔范围。钟楼法院审理认为,关于第三者赔偿问题,双方签定的机动车损失险保险条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由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之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都邦保险认为吴女士应先向第三方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都邦保险认为车损中的贴膜费用不予赔偿,属免责条款,但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吴女士作了明确说明,因此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为此,法院判决,都邦保险应向吴女士支付理赔款86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