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取消和调整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领域33个罚款事项,其中,取消16个罚款事项,调整17个罚款事项。取消罚款事项的,自《决定》印发之日起暂时停止适用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调整罚款事项的,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执行。
《决定》取消的16个罚款事项,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2个、教育部2个、住房城乡建设部5个、中国人民银行3个、国家林草局1个、国家邮政局1个、国家疾控局2个;调整的17个罚款事项,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1个、应急管理部1个、国家新闻出版署13个、国家疾控局2个。这些罚款事项主要集中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领域,取消和调整的目的是为了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共涉及7部行政法规和6部部门规章。《决定》对取消和调整罚款事项后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自《决定》印发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报送相关行政法规修改方案,并完成相关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部门规章需要根据修改后的行政法规调整的,要自相关行政法规公布之日起60日内完成修改和废止工作。考虑到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有30日的征求意见期限,规定因特殊原因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完成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决定》强调,罚款事项取消后,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简约性和精准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全文如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
国发〔202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开展了清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罚款事项工作。经清理,决定取消住房城乡建设等领域16个罚款事项,调整工业和信息化等领域17个罚款事项。取消罚款事项的,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暂时停止适用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调整罚款事项的,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执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报送相关行政法规修改方案,并完成相关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部门规章需要根据修改后的行政法规调整的,要自相关行政法规公布之日起60日内完成修改和废止工作。因特殊原因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完成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罚款事项取消后,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简约性和精准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目录
国务院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目录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决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决定》的出台背景和实施意义?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执法的重要指示要求,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执法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乱罚款、乱收费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部组织国务院部门对全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罚款事项进行了清理。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决定》,于2023年10月20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解决实践中的一些突出问题,降低经营成本,确保过罚相当,有利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升监管效能,有利于惠企利民,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优化营商环境,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问:《决定》的内容有哪些,取消和调整多少个罚款事项?
答:《决定》主要有三方面内容。
一是取消和调整罚款事项。《决定》共取消和调整33个罚款事项,其中,取消16个罚款事项,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2个、教育部2个、住房城乡建设部5个、中国人民银行3个、国家林草局1个、国家邮政局1个、国家疾控局2个;调整17个罚款事项,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1个、应急管理部1个、国家新闻出版署13个、国家疾控局2个。《决定》还明确了这些罚款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和替代监管措施等。
二是对取消和调整罚款事项后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了最大限度推进清理成果落地见效,根据立法法等有关规定,取消罚款事项的,自《决定》印发之日起,暂时停止适用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调整罚款事项的,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执行。同时,《决定》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自《决定》印发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报送相关行政法规修改方案,并完成相关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部门规章需要根据修改后的行政法规调整的,要自相关行政法规公布之日起60日内完成修改和废止工作。同时,考虑到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有30日的征求意见期限,规定“因特殊原因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完成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三是对替代监管措施提出了原则要求。罚款事项取消后,为了保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决定》强调,罚款事项取消后,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简约性和精准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3.问:《决定》取消了16个罚款事项,是什么考虑?取消之后,如何进行监管,以避免风险?
答:《决定》取消16个罚款事项主要基于以下考虑:违反法定权限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规范管理的。但取消罚款事项,并不意味着不管了,针对这些事项,要求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一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时俱进,变更监管方式或者主体,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监管。如,对粘贴伪造的进网许可标志行为的罚款,将进网许可标志由原来纸质标签改为电子标签,并进行网上监管。
二是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发现经营主体存在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督促其及时改正,完善管理制度,合法合规经营。如,国务院取消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所以取消相应罚款事项,为此,对未取得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等行为,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监管。
三是对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适用警告、通报批评、暂扣许可证件等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确保过罚相当。如,取消罚款后,对违反木材运输证管理规定的行为,通过要求经营加工企业建立台账等方式进行监管。
4.《决定》调整了17个罚款事项,这些事项是怎么调整的,有什么考虑?
答:调整这17个罚款事项,主要是通过下调罚款数额、将直接处以罚款调整为逾期不改正再罚款等方式。在调整时,落实三个“严格”。
一是严格依据上位法,调整罚款数额。如,对《地震监测管理条例》规定的个人和单位违法占用、拆除、损坏地震监测设施等行为的罚款,根据上位法的规定,下调对个人的罚款数额上限,上调对单位的罚款数额上限。
二是严格区分违法行为的情形,修改罚款数额的计算方式,确保过罚相当。如,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实践中违法情形差别较大,执法中可能造成过罚不当,因此,应当根据违法情节调整罚款数额计算方式,同时取消1万元的罚款起罚数额。
三是严格落实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要求,将直接处以罚款调整为逾期不改正的再罚款。如,《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未按规定链接备案管理系统网址行为,社会危害程度不大,通过责令改正能够予以纠正的,可不再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再罚款。
5.问:今后如何规范监督罚款的设定和实施?
答:目前,司法部正在研究起草规范监督罚款设定和实施的政策文件,加强顶层设计,不断规范监督罚款的设定和实施。行政机关要坚持执法为民,罚款不是目的,只是手段,要通过罚款等处罚预防、纠正和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实施罚款,更不得为了罚款而罚款。研究制定规范监督罚款设定和实施的政策文件,就是为了进一步规范监督罚款的设定和实施,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罚款、“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问题,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清华大学法学院专家解读
全面清理罚款事项 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余凌云
2023年10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经营成本,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住房城乡建设等领域16个罚款事项,调整工业和信息化等领域17个罚款事项。
这次国务院发布有关清理罚款事项的重要文件,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又一项重大举措。受三年疫情冲击,以及国际环境风云变幻影响,我国经济增长面临较大的挑战。因此,面对当前的经济形势,更应当严格规范处罚事项和罚款标准,一方面,对违反法定权限、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采取其他方式规范管理的罚款事项,应当做到应减尽减;另一方面,要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完善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向社会曝光力度,防止各类惠企政策效果被削弱或者抵消。
《决定》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坚持以确保监管目标实现、行政机关履职到位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经营主体的合理诉求,持续不断清理罚款事项。其次,在形式上,不仅逐条说明有关罚款事项是否取消或者调整,还明确了替代监管措施。这样行文办事体现了真抓实干、脚踏实地的精神,实操性很强,通俗易懂,政策能够立竿见影。最后,在清理的思路上,以强化监管为制度设计目标,规定了替代监管措施,而不是取消罚款事项后,就不进行监管了。
加强和改善对市场的监管,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重要方向。政府不仅仅要关注行政处罚,而且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各类行政违法行为,更应当进一步延伸到监管,积极采用预防性措施,通过“互联网+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督促企业、个人规范经营、合法经营,及时遏制违法苗头。
罚款的适用领域十分广泛,是行政管理中最常用的处罚手段,但却不是万能的,制裁效果也是有临界点的,不是罚得越多、罚得越频,制裁效果就越好。罚款本身不是目的,不能为罚而罚、以罚代管,更不是为了创收。滥施罚款、有违公允、过罚失当,非但不能实现惩戒目的,也与监管目的南辕北辙。
第一,如果通过数字化技术实现智能监管,就能够有效抑制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不用罚款。伴随着数字化建设不断深入,智能监管体系渐趋完善,一些行政违法现象不复存在,有关罚款也形同虚设,应当及时取消。比如,对粘贴伪造的进网许可标志行为的罚款,因为推行进网许可标志电子化,逐步取代了纸质标志贴签,这类行政违法行为也失去了市场,一去不返。
第二,对于能够改正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先责令改正,不能一罚了之。《决定》进一步规定,对一些行政违法行为,只有逾期不改正的,再给予罚款。比如,未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行为,就是这样调整的,这对于切实实现监管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应当不断创新行政执法方式,运用说服教育、警示告诫等对相对人权益减损较小的监管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能够通过检查、核查,公开检查结果,建立台账,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其他监管方式解决的,可以不再罚款。比如,国务院取消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许可,相应罚款取消后,对工程造价咨询相关活动,可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相关主体及时纠正有关行政违法行为。
《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决定》明确取消罚款事项的,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罚款规定暂时冻结,行政机关不得依此作出罚款决定,这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将改革举措迅速落地。
《决定》进一步清理了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罚款事项,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更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能够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企业创造更加宽松、更加自由的经营氛围,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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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丨小东 编审丨小鹿
主编丨小飞 编辑丨小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