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陆某某、李某某等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案一审判决。
2015年4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陆某某、李某某为首,汪某、蒋某某、陈某为重要成员,朱某某、王某某、高某某等人为组织成员,在富阳区耀都德悦大酒店、紫薇皇府、白金瀚宫、阿曼尼、鼎红、金域妩媚等娱乐场所门口,以与上述娱乐场所签订协议等为借口,多次采用暴力手段驱赶其他代驾并强行收取公司代驾保护费共计16万余元,严重扰乱富阳区代驾市场及社会管理秩序。
富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寻衅滋事罪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首要分子被告人陆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重要成员、组织成员被告人汪某等6人一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来源富阳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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