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公益诉讼检察官的权益保护清单

2020-03-16   海曙检察

315消费者权益日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这份权益保护清单请您查收!


消费者的权利

1.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公平交易的权利。5.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7.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9.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权益受到侵害向谁主张赔偿

1.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或者生产者。

2.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服务者。

3.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

4.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经营者或者营业执照持有人。

5.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

6.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7.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

8.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经营者或者上述团体、组织、个人。


保护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怎么做


1.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上述组织或者上述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2.开展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您身边有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您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我们与您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