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的房屋位于Y市Z区Y街道D社区M综合市场,且拥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
2021年9月3日,Z区政府作出《关于对Y街道D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实施征收的通告》,上述通告载明了《关于对Y街道D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及相关的行政复及诉讼权利。
张某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Z区政府作出的《关于对Y街道D街道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2022年6月29日,Y市中院作出行政判决书,以被诉征收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判决确认Z区政府于2021年9月3日作出的《关于对Y街道D街道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实施征收的通告》违法。
但是,2022年4月29日,Y街道办事处在Z区委、Z区政府、Z区城市管理局等有关领导现场指导下组织办事处城管保安等多人使用机械对张某房屋进行拆除。该拆除行动在相关新闻媒体上进行了报道。
张某认为,Z区政府、Y街道办事处、Z区城市管理局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极大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张某委托本所宋晓峰律师代理其起诉Z区政府、Y街道办事处、Z区城市管理局确认房屋拆迁违法一案。
Y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行政裁定书,以Z区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张某起诉违反级别管辖规定为由,移送Z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焦点:关于本案被告主体问题。
Z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最高法《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5号)第2条之规定,再结合Y市中院作出的生效裁定书,认定Z区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同时,Z区政府2021年9月3日作出的《关于对Y街道D街道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实施征收的通告》内容中“辖区街道办事处为征收实施单位”;Y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4月对张某作出《强制搬离通知》,并组织人员于2022年4月29日对张某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再结合庭审中Y街道办事处的自认,是其组织人员对张某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
确认Y街道办事处是本案适格被告。
Z区政府和Z区城市管理局有关领导现场指导行为不是具体拆除行为的实施者,因此,Z区政府和区城市管理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Z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Y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第一、本案中的强制拆除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拆除行为没有引用任何法律法规,拆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6条第3款规定,本案被告Y街道办事处是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如果其要对张某的房屋进行拆除,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其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超越职权。
第三、违反法定程序。就本案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4条至第38条规定,行政强制权需要依法享有的该权利的行政机关来行使,行政强制执行只能是由经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要事先对张某进行催告,要求其履行义务。张某则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该法第44条规定,如果张某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复议也不诉讼,同时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就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某于法定期限内,对限期拆除决定没有提出复议或诉讼,亦未自行履行其拆除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履行完催告义务后,才可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且在进行公告后方可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同时,按照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不利于张某的决定时,要告知其拟作出行政行为的理由、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应当听取张某的陈述和申辩内容。显然被告Y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经过Z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Z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被告Y市Z区Y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4月29日对原告位于Y市Z区Y街道D街道M综合市场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宋晓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