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没做这件事,南陵的“包租婆”被罚了

2019-10-30     南陵县广播电视台

【警方提醒】

无论你是房东

或是二房东

除了收租

还有一件事

千万别忘了

因为南陵有不少“包租婆”哭了

请注意——

将房屋出租时

出租屋居住人员信息须实名登记

出租屋居住人员信息须实名登记

出租屋居住人员信息须实名登记

为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推动治安基础工作信息化,南陵警方将出租房屋、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作为重要治安基础工作。

9月23日至24日,南陵警方在工作中发现,籍山镇、家发镇多间租赁房屋出租后,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直至房屋内发生违法犯罪被查处。随后,公安机关依法对滨河新村的项某某、戴某某,滨玉新村的罗某某予以行政罚款处罚。9月27日至30日,许镇派出所在对辖区内足疗店及出租房屋开展清查时查获朱某某、邓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等多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且未将信息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该4名房东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No.1

案例

2019年9月6日,南陵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在案件侦办中发现,南陵县籍山镇滨河新村某房屋内有6名妇女居住,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经调查,该房屋房主项某某将自己所有的滨河新村安置房私自出租给他人后,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号等身份信息,直至几名妇女在房屋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房东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城东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项某某罚款二百元整的处罚,房屋内6名承租人犯罪活动另案调查。

No.2

案例

2019年9月26日20时,南陵县公安局许镇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南陵县许镇镇市兴路专业足疗店老板盛某某居住房屋系租赁房,经查该房屋房主刘某某将房屋出租给盛某某后,未按规定登记盛某某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且没有向公安机关报备,后许镇派出所对房东刘某某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对作出的罚款决定,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拒不交纳罚款或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业主出租房屋时,一定要如实核查、登记承租人信息,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发现承租人利用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登记手续怎么做?

看,咱还有秘笈……

芜湖市实有人口登记操作手册

1.关注南陵平安卫士公众号,点击“办事指南”,选择“实有人口登记”关注小程序。

2.注册账号信息。

3.根据角色选择模块上报信息。单位上报。由单位业主负责登记本单位名称、固定电话、地址及法定代表人信息及联系电话。同时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进行采集登记;个人上报。对尚无从业单位的个人,可自行填报个人基本信息、联系电话、居住地址等。需要办理居住证的,可自行网上申请办理;房屋中介上报。房主中介场所负责人要登记本单位基本信息、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负责将成交后出租房屋基本信息登记上报; 出租私房上报。出租私房业主在房屋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信息登记上报。

4.若忘记密码,在登录页点击“忘记密码”按钮,输入个人信息修改密码。

实有人口登记秘笈

来源:南陵平安卫士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2ykDIG4BMH2_cNUgrPr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