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方便群众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西安市实际,制定《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根据《条例》规定,下列事项需要注意。
条例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包括:
城市道路
车行道、人行道、隔车带、路肩、广场及其附属设施、道路建设用地;
城市桥涵
桥梁、地下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
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暗渠、暗涵、泵站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防洪设施
护城河、防洪渠、蓄洪池及其附属设施和保护范围内的用地;
城市照明设施
城市道路、城市桥涵等处的照明设施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城市夜景照明设施。
条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桥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用途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改变用途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2
确需临时封闭城市道路的,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后方可封闭道路,进行施工;
3
施工现场设置安全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悬挂挖掘城市道路、桥涵许可证,设置施工公示牌;
4
规范设置围挡,围挡内不得设置办公场所、宿舍、食堂等非生产用房和停车场;
5
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在施工期间,不得因施工人员、机械、材料准备不足等原因导致停工;
6
涉及地下管线的,应当查明地下管线情况,并在施工方案中制定相应保护措施;
7
因挖掘占用道路而修建的临时便道,保持施工期间正常使用;
8
铺设地下管线应当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不能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当分段开挖;
9
施工中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冲突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10
回填土方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做到分层夯实,保证质量,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杂物;
11
及时清运施工作业产生的物料和垃圾,恢复道路整洁、通畅;
12
因挖掘道路迁移、损毁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的,在工程结束时恢复原状;
13
主干道路面修复工程五日内完成,其他路面修复工程七日内完成。
条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01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02
在跨河桥梁上、下游各二百米范围内挖砂、取土;
03
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
04
擅自在桥涵设施上装置其他设施。
条例规定
第三十九条 排水用户修建排水设施,与城市排水管网连接的,需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按规定缴纳排水设施连接修复费用。
条例规定
第四十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排水用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按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排水用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条例规定
第五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01
偷盗、损坏照明设施及附属设施;
02
擅自迁移、拆卸、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03
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具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
04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或接用电源;
05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06
其他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END
编辑 | Seven
审核 | 李巍 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