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超六成起诉案件涉口罩诈骗、制假售假防疫物资,网络发布虚假货源诈骗百万获刑十三年

2020-04-09     扬眼

扬子晚报讯(记者 刘浏)4月9日上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情况。记者了解到,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以新的形式出现。检察机关采用远程方式加快办案节奏,依法快捕快诉,及时震慑犯罪。

截至4月7日,全省检察机关共提前介入涉疫情防控案件490件754人;受理审查逮捕150件178人,批准逮捕128件144人;受理审查起诉197件234人,提起公诉159件182人。从罪名上看,全省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妨害公务罪14件15人,起诉25件34人;依法批准逮捕寻衅滋事罪6件6人,起诉6件6人;依法批准逮捕制假售假类犯罪(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3件22人,起诉15件22人;依法批准逮捕诈骗罪83件85人,起诉89件89人;依法批准逮捕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3件3人,起诉6件10人;依法批准逮捕其他涉疫情犯罪9件12人,起诉14件17人。已办理的涉疫情案件中,网购口罩类诈骗,生产、销售假口罩、假防护服、假额温枪等制假售假类犯罪较多,两类犯罪共占起诉案件总数的65%。

记者了解到,近期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呈信息化、网络化明显特征,犯罪嫌疑人通过微信、QQ、淘宝等网络平台实施犯罪,传播速度更快,危害范围更广,社会危险性更大。一些犯罪分子心存侥幸,认为网上发布假消息、骗点钱,手段简单,方式隐蔽,不易被发现。但是信息网络藏不住犯罪,更不是“法外之地”,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一样也会留下犯罪痕迹,司法机关完全有能力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精准打击。即使在千里之外,纵使机关算尽,也难逃法律的制裁。如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办理的曾某诈骗案,司法机关加强协作配合,运用技术手段及时提取、固定曾某通过QQ、微信发布的虚假货源信息、口罩图片、视频等电子证据,查实其骗取江苏、广东等多地被害人134万元的犯罪事实。最终曾某因犯诈骗罪获刑十三年。

各地检察机关主动对接公安机关,采用电话沟通、远程视频等方式,听介绍、看视频、阅卷宗、问情况、议重点,共商取证、定性等问题,对事实清、证据足、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加快办案节奏,依法快捕快诉,及时震慑犯罪。如常熟市检察院办理的季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司法机关加强协作配合,检察机关案发后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提出取证意见,为依法快捕快诉打好基础,该案在起诉、审判环节快速办理,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采纳并当庭宣判。

疫情期间,检察机关也在企业复工复产中,通过司法办案、参与社会治理,加以保障。如黄某诈骗案的被害单位系火神山、雷神山建设项目供货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配合公安机关及时梳理资金流向,挽回企业全部损失,并向企业赠送《复工复产知识问答》,最大限度减少犯罪对企业的损害。同时,充分履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截至4月7日,全省检察机关共发现涉疫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64件,向相关行政机关移送线索18件,已立案139件,发出诉前公告61件,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26件,行政公益诉讼磋商结案13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我省两起公益诉讼案例入选高检院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另外,全省三级检察院平均每天有1800余名检察人员参与地方疫情防控工作,累计已有4.6万余人次参与其中。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2JmPX3EBrZ4kL1ViNob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