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9月26日上午,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推动我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高质量开展,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27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作了19处文字和立法技术方面的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省司法厅、省住建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28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表决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