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位收益到底归谁?业主如何维权?周波律师这样说→

2024-05-15   红网百姓呼声

公益普法简报·2024年第47期

5月13日,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共收到律师回复79次,主要咨询领域为房屋租赁、劳动仲裁、消费维权、物业纠纷等。

热心律师主要有: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陈思煜律师,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易良律师,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周波律师

律师回复精选

1

租房期间房东带人来看房,合法吗?

2

60岁之后被辞退,签了劳务合同,还能申请仲裁吗?

3

教育机构不履行退款协议,我该怎么办?

4

小区车位管理费是否属于业主公共收益?

5

租房提前退租,押金能退吗?

6

在美容院推销买的东西,还能退掉吗?

01

湘潭网友问:

租房期间房东卖房子。业主租了三个月,我们也没签合同,只微信上简单约定。现在我们刚搬进来三天,房东说明天中介带人来看房,这是合法的吗?另外,我们能把租期住满吗?

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

陈思煜律师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房屋租赁期间房东不能带人看房,你们双方约定的房屋租赁期限未届满,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仍在存续期间,你们享有占有与使用该租赁房屋的权利,你们可以拒绝房东擅自进出该租赁房屋。房东如果因出卖房屋的目的需要带人看房的也应当与你们充分协商,否则对你们的个人隐私造成侵犯。根据法律规定,“买卖不破租赁”,即使在你们租赁期内租赁房屋产权发生变动也不影响你们租赁合同的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02

益阳网友问:

我父亲被裁员,在这个公司做了九年,但在他60岁的时候,公司说60岁不能买医保社保,也不能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就签署了解约合同,后续才签了一个劳务协议,现在被裁员的话可以仲裁公司吗?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易良律师

你好,我国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一般是60岁,你父亲年满60岁后,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双方现在的用工是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仲裁争议委员可能会不会受理你的案件。但如公司在用人上存在过错,你可以根据双方的劳务协议条款,针对协议约定内容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03

益阳网友问:

我在一个成人教育机构报名学习,当时合同约定如果没考上编制就会退费。现在机构一直拖欠不给退,我该怎么办呢?

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

陈思煜律师

如果你与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参加培训后未考上编制可以申请全额退费并在申请后的多少个日内到账,而你在申请退费后至今仍未退款到位,该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已构成违约,如无法协商解决,可以通过起诉主张退费并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04

邵阳网友问:

你好,请问小区购买无土地证的车位,每年物业收取480元每年的管理费合法吗?另外这个管理费是属于业主的公共收益吗?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周波律师

关于小区公共收益的权属以及使用,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范围包括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公共区域的广告费;公共场地、公共道路的车辆停放场地使用费;公共区域设立摊位的租金收益以及其他利用共有部分经营产生的收益等。

业主作为小区共有部分的物权人,自然拥有对公共收益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公共管理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所得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小区的公共收益分配可以由全体业主共同约定。物业服务公司应严格依照服务合同开展服务、经营、分配收益,与小区业主互利共赢

若物业管理存在不合理现象,业主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维权:一是成立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委员会对公共区域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同时决定该部分收益的具体用途。二是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投诉、举报。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义务单位公开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或对公共区域的收益进行分配。

05

益阳网友问:

签了一年的租房合同,但因为自己的原因,只住了两个月就无法继续租下去了,能退押金吗?这两个月房东没有给过我房租发票,水电费收的比国家规定的还要高。

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

陈思煜律师

作为承租人单方需要提前解约,合同实际解除的时间通常以出租人同意解除的时间或者房屋腾空且双方完成房屋交接的时间为准。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构成违约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当以你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如果合同中约了单方违约的违约责任为不退还押金,那么你无权要求出租人向你退还押金。对于房租发票以及电费收费的问题,你也可以在解除合同时与出租人进行一并协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06

长沙网友问:

美容院推销的产品还没动过,他们自己给我把塑封拆了,还可以退么?当时对方推销的时候脑子不太清楚,回家反应过来了。

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

陈思煜律师

你好,由于不清楚你购买美容院推销的产品是否属于化妆用途,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有严格的标注和检验要求,如果美容院销售“三无产品”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要求美容店退一赔三。

法条链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来源:红网《问法湖南》栏目 编辑:彭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