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记者收到街坊邓先生报料
迎祥西路某商家
在公共区域停车位私自安装地锁
“想去停车的时候,商家的工作人员得知我们是进店消费,才解开地锁让我停车。”邓先生说道,商家为了自己的利益,将公共区域划为自家用地,真的不应该,并希望有关部门对此加以管理。
7月18日
记者来到现场走访发现
在商家门前停车位上竖立着呈椭圆形的地锁
在现场留意到
整个路段上划分多个停车区域
其余商家分别对应设置了不同的障碍物在停车位上
“这些停车位我觉得属于公共区域,大家都可以使用,擅自安装地锁很不文明。”经过此路段的梁司机显得有些无奈地表示。
随后
记者向荔城街城管执法中队
反映情况
7月19日上午,该中队工作人员立即前来核实处理。经工作人员现场核查,该商铺门前的地锁是商家私自安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人行道上是不允许私自设置停车装置的,这种行为属于擅自占有市政设施,是违规行为,并立即拆除地锁。
法律链接
针对上述事件
记者咨询了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刘力律师
刘力表示
“任何人、任何形式占用公共停车位,
均属于违规行为。”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相关管理条例如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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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增城日报,记者李诗敏;报料人邓先生
编辑:廖嘉敏
编审:黄家荣
校审:曹剑萍
增城日报全媒体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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