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暴力强拆,屋内物品损失没有留下证据,怎么办?

2023-04-21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原标题:遇到暴力强拆,屋内物品损失没有留下证据,怎么办?

张某在甲村的住宅被列入房屋征收范围,但就补偿安置问题一直未达成协议。后市政府下发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之后,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张某一家被强制隔离,其房屋被强制拆除,其屋内的财物包括现金均未能及时进行转移。

但由于让人始料未及,张某对屋内的财产也未提前进行整理留存证据。那么,本案中,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吗?在未留存房屋内财产证据的情况下,张某屋内的物品损失还有可能获得国家赔偿吗?

《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市政府在下发补偿决定后不到一个月便对房屋进行了拆除,而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期限为六个月,未到期限便强制拆除,枉顾张某的诉讼利益,且相关单位也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私自强拆。因此,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张某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那么,因未留存房屋内物品的相关证据,张某房屋内的财产还有可能获得赔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很明显,张某的个人财产受到了侵犯,依法理应获得赔偿。

但本案有一个关键问题,因为张某的房屋被拆的突然,以至于张某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其房屋内的财产损失,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张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就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从而其损失无法得到赔偿,但个结果对张某而言,明显有违公平公正原则,那么此案是否有突破口呢?

其实此类案件在实践中非常常见,最高院发布的第91号指导案例就与本案类似,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拆除上诉人的房屋时,未依法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并交上诉人签字确认,致使上诉人无法对物品受损情况举证,故该损失是否存在、具体损失情况等,依法应由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政府突然拆除张某房屋,并将其家人强制隔离,不给其准备时间,政府的该行为是张某无法举证的直接原因,因此,该举证责任理应由政府承担。

因此,如果政府不能对张某的损失进行举证,那么,张某的损失很可能会得到赔偿。但是,关于该种情况下,举证责任是否必须倒置的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裁判标准不一,裁判结果不一。

虽然最高院发布了第91号指导案例对举证责任问题进行了确定,但是,在我国,指导案例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对法官处理类似案例只有参考作用,并不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因此,本案中,在无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张某房屋内的损失极有可能获得国家赔偿,但无绝对。

综上,通过以上案例告诉我们,在遇到房屋征拆问题后,注意尽可能早的留存自身财产的有关证据,以免政府突然采取强制措施,使自身处于被动地位。同时,法律不完美,但也会尽可能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木雪萍/文)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1e2556872a892884bab7f1a36b81b5b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