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小区都有物业管理用房
那么
物业管理用房到底归谁所有?
能够被出租、出售吗?
上述种种长期困扰小区居民的难题
要有针对性的规定啦!
昨日(12月11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该办法规范了我市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维护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现对该办法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19年12月11日至12月19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电子来信的方式(邮箱swyb@163.com),向我委物业管理处反映公开征求意见稿存在的问题。
物业管理用房该如何管理?关系到每个居民,赶快来提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稿都规定了什么?
广播君给你划重点
明确归属和用途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出售物业项目中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等活动。
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
明确预留比例
该办法确定了新建物业项目物业管理用房的预留比例。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含本数,下同),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确定预留位置
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
明确用房登记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依据开发建设单位申请打印登记簿,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物业管理用房登记簿后应当及时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
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查询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信息。
明确物业管理用房使用和维护
物业管理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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