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读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三十一)

2024-10-25   京津冀消息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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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