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最新征地补偿公告

2024-05-07   今日临清

原标题:临清最新征地补偿公告

临清市人民政府 关于新华路街道龙庄股份经济合作社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临征补公告〔2024〕5号 根据临清市人民政府决定,为实施临清市城镇建设的需要,拟征收临清市新华路街道龙庄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临清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新华路街道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关于新华路街道龙庄股份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地块1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清市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768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龙庄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位于东环路以东、银河路延长线以北,总面积1.1697公顷,其中:农用地1.1697公顷(耕地1.1697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临清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Ⅱ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6万元/公顷;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表一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112.2912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依据《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表二,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已由新华路街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清点确认并清表,该地块现状为空地,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 四、安置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为112.2912万元,由临清市财政局拨付到龙庄股份经济合作社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1.5万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26.31825万元。由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新华路街道、龙庄股份经济合作社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临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4月24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止。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临清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按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 联系人:临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赵良 联系电话:0635-6172209 临清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4日 临清市人民政府 关于新华路街道于庄股份经济合作社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临征补公告〔2024〕6号 根据临清市人民政府决定,为实施临清市城镇建设的需要,拟征收临清市新华路街道于庄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临清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新华路街道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关于新华路街道于庄股份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地块1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清市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768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于庄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位于东环路以东、银河路延长线以北,总面积0.8500公顷,其中:农用地0.8500公顷(耕地0.8500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临清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Ⅱ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6万元/公顷;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表一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81.60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依据《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表二,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已由新华路街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清点确认并清表,该地块现状为空地,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 四、安置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为81.60万元,由临清市财政局拨付到于庄股份经济合作社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1.5万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19.125万元。由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新华路街道、于庄股份经济合作社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临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4月24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止。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临清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按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 联系人:临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赵良 联系电话:0635-6172209 临清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4日 来源:临清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