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儿防老是很多人的传统思维,即便进入现代社会,还有很多人将没有男丁当作自己一生的遗憾,甚至不惜采取借腹生子、发展婚外情等方式来满足自己生育儿子的欲望,但其中涉及的很多法律问题还真得好好捋一捋,有时候可能儿子是有了,麻烦也接踵而至,让人不堪其扰。
家住广西南宁市邕宁区某街的吕某今年已经50多岁,经过半辈子的奋斗,吕某家境也算殷实,过着衣食无忧的生活。吕某在上世纪90年代与同镇女子袁某结为夫妻,并生育了一个女儿,一家人生活其乐融融,在当地足以让人羡慕,但吕某始终有一个心结未了,觉得自己过得并不如意。
这是为什么呢?原来吕某虽然在物质上很满足了,但传统思维却十分严重,有点“重男轻女”,总认为没有家里没有个男丁是十分遗憾的事情,但因为受当时计划生育政策的限制,吕某在婚内是无法生育二胎的,这让吕某始终无法释怀,并绞尽脑汁想一圆自己的“养儿梦”。
正当为不能再生育发愁的时候,一个偶然的机会吕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单身女子花某。此时的吕某一方面想生育儿子,另一方面被年轻貌美的花某所吸引,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两人发展为情人联系并开始了同住生活,当然这一切吕某是瞒着女子袁某的。
在同住一年多后,花某怀孕了,这让吕某十分欣喜,时时刻刻祈祷上苍给自己送一个儿子。还别说天还真遂了吕某的愿,花某在几个月后果然生下了一个男婴并取名天天(化名),为了表示自己的欣喜和对儿子的疼爱,吕某于当年将自己父亲名下的一套500余平米的房产赠与了天天,还以买卖的形式将房产过户到天天名下。
一切都是那么自然,吕某因为有了儿子每天都是心情愉悦,干事创业更有劲头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吕某发现了一个问题,日渐长大的天天根本不像自己。虽然有这样的想法,但吕某并不敢断定,认为男大十八变,说不定再长长才能看出端倪呢。
然而天天上初中后,吕某的疑心也越来越大,最终熬不过心理的疑惑,吕某带上天天检查了血型,发现与自己完全不匹配。这时候吕某有点忍不住了,于是追问花某是怎么回事,但花某支支吾吾回答的十分含糊,而恰恰在此时,吕某的女子袁某知道了吕某发展婚外情的事情。
男子在外圈养别的女人,还生育了小孩,这样的事情是任何女人都无法接受的。在知道真相后,袁某与吕某闹起了矛盾,甚至到了要分手的地步,但因为很多原因,双方并没有解除夫妻联系,只是一再闹仗不可开交。
虽然和女子缠夹不清,但吕某并没有放弃追寻天天是否自己亲生儿子的真相。在天天18岁那年,吕某向天天讲明了自己与袁某以及天天本人的联系,并要求和天天做亲子鉴定,同时表示,如果天天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自己要收回已经赠与的房产,但还是会供养天天至大学毕业。
在征得天天同意后,吕某获取了天天的血液,并委托一家医疗机构做了亲子鉴定。2022年6月,吕某与天天的DNA鉴定报告出来了,事实证明,吕某养育了19年的天天并非吕某的亲生儿子。按照约定,吕某与天天的赠予联系无效,天天应当立即无条件将赠予房产返还吕某。
因为事实俱在,2022年6月,吕某与天天到南宁市相关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为了方便过户,双方还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因为必须在合同转让价上填写金额,吕某便自行在空白处填写了100万元的金额,之后房产顺利过户到了吕某名下。
房产是过户了,要说吕某已经与花某和天天也没有丝毫联系了,但想“子”心切的吕某依然不愿放弃自己拥有儿子的梦想,并一再向天天做工作,表示如果天天不去找自己的亲生父亲,愿意认他,他还是愿意支付他上学费用和生活开支。毕竟共同生活了19年,天天对这个名义上的“父亲”也还是有感情的。
但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虽然19岁的天天单纯善良,认为已经证实自己与吕某没有联系,房产就应该还给吕某,但其母亲花某却不这样认为。首先发生了这样的事情,花某想到的是吕某肯定会赶尽杀绝,让自己和儿子搬离房屋,最终会落得个无家可归的下场。
要说花某这种想法纯粹是“作茧自缚”,其实吕某并没有追究天天生父以及花某此前对自己的欺骗,但花某因为想法不同,竟然将整个事情彻底带偏,最终母子二人和吕某对簿公堂,使原本还可以修复的感情彻底决裂。
因为天天并非吕某亲生的事情败露,花某整天惶惶不可终日,为了防止吕某采取报复行动,将自己和儿子赶出“家门”,花某决定先发制人。经过一番思索,花某觉得天天和吕某签订的房屋过户协议有漏洞,认为吕某在合同上注明交易金额是100万元,但事实上并没有支付房款,应该能从这上面想办法向吕某索要一笔钱,也够母子二人防身了。
有了这种想法后,花某于是就怂恿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吕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100万元及利息,涉世不深的天天哪能抵得住母亲的整日灌输,随后果真一纸诉状将养父吕某告上法庭,并提出相应诉求。这样的结果当然让吕某怒不可遏,于是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天天母子立即搬离自己的房屋。
庭审中,双方自然是唇枪舌剑,怒目相向,各说各的理。那么,天天的诉求是否合理,吕某与天天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过户协议是否合法呢?天天能否要到这100万元的放款呢?其实这里面的法律联系还是相当复杂的,到底谁对谁错需要法律依据来支撑。
本案中吕某将房产赠予天天的行为,是发生在天天与吕某签订房地产过户买卖协议书之前,也就是说赠予行为实质上已经完成,这套房产应当归属于天天所有。也就是这套房产其实已经是天天的财产,而天天在处置这套房产的时候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有权任意处置涉案房产的。
天天在处置这套房产的时候与吕某签订了过户买卖协议,并未发生要求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天天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当时协议中注明是否过户到吕某名下是有附加条件的,即天天与吕某是否具有亲自联系,协议的签订是合法有效的,应当予以支持。
此后吕某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虽然在存量房买卖合同空白处写下100万元金额,但在双方缔结协议过程中对涉案房产的处分均未涉及价格,买卖仅是过户的形式,没有真实的买卖合意,且双方对于该合同的效力附加了成就条件,“无条件”系没有附加任何条款包括支付相应对价等。
天天与吕某签订的过户协议其实是一种回赠行为,应该认定为赠予合同纠纷更为恰当,而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吕某举证天天并非自己的亲生儿子,而天天却未能提供证据进行反驳,且拒绝做亲子鉴定,因此应当依法认定天天与吕某不存在亲子联系,故此,按照协议约定,天天应当无条件配合吕某过户房产。
据邕宁区法院2022年6月15日消息,该院于今年6月中旬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天天无权依据存量房买卖合同主张支付购房款及相应利息,天天应当立即腾空并将涉案房产交付吕某所有。该院日前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依法支持了吕某的诉求,同时驳回了天天的全部诉求。
婚姻家庭是社会稳定的基石,男女能够结合在一起是感情的升华。生儿育女能使家庭更加稳固,但还是应该顺其自然不可强求,更不能利用一些违背社会人生道德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生育儿子的需求,否则不仅不能让自己幸福快乐,还有可能给自己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得不偿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