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6岁“女司机”撞上3岁男孩!结果……家长们都看看吧
来源:台海网
一些“小失误”
往往会造成大伤害
严重起来后果也是不堪设想
厦门海沧的张某
忘拔电动三轮车的钥匙
6岁女儿骑上后撞上3岁男孩
到底谁该承担责任呢?
近日,海沧法院
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11月,
6岁小乐的父亲张某
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
载着小乐回到自家店铺门口,
张某下车时未及时锁好三轮车,
也未拔出车钥匙。
小乐看父亲下车离开后,
就自行启动三轮车
在店门口来回穿梭,
没想到撞倒了旁边3岁的小明。
事故发生后,
交警部门出具的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小乐(父亲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中受伤的小男孩
额头肿胀、膝盖损伤
男孩的父母认为,由于张某的过错,
孩子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
他们为了照顾孩子,也要请假在家,
因此向海沧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张某赔偿医药费、
精神损害赔偿、误工费在内的费用
共计6000余元。
海沧法院受理该案后,
为妥善处理未成年人之间的侵权案件,
委托特邀调解员开展调解。
陈思
海沧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小乐的爸爸他没有把钥匙拔出来造成了损害,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应当由其监护人来承担侵权责任。
我们发现他们其实对谁来负责这件事情是没有争议的,双方就是因为赔偿金额的问题来到了法院。
由于本案涉及两个未成年人,本着家庭教育和孩子心理健康为出发点,海沧法院展开了调解。
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
小乐的监护人张某应向小明的父母支付误工费、小明医药费、交通费等共计4000元。调解协议签订后,小乐的监护人当场履行了上述付款义务。
法官提醒
由于未成年人年纪小,其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均不如成年人,父母应保护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在未成年人侵权的案件中,被侵权人对未成年人的侵权人提起诉讼的,也应当列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6岁“司机”撞伤3岁男孩
多么的匪夷所思
无独有偶
2020年,厦门还发生过一起
6岁孩子骑滑板车撞倒行人的事件
2020年6月29日傍晚
杜某路过某广场时
被6岁的小彭骑儿童滑板车撞倒
导致左小腿及踝部受伤
经医院诊断为左腓骨骨折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依法认定:被告小彭不慎将杜某撞倒,导致杜某造成人身损害,小彭应承担侵权责任。小彭事发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被告小彭父母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小彭及其父母应赔偿杜某经济损失37624.64元,扣除已支付3456.57元,还需赔偿34168.07元。
一审判决后,小彭父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滑板车不具备路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本案虽然不是在道路上发生的,但是生活中此类孩子在机动车道上使用滑板车造成惨剧的情况时有发生。包括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独轮车等器械,均不在非机动车产品名录,不得在机动车上行驶,仅能在封闭小区道路和室内场馆等地方使用。家长应及时告知并监督孩子。
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
在交通安全上不容半点马虎
别让交通工具
成为孩子的“玩具”!
综合 海沧区人民法院、海峡导报、厦门广电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