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女足球员吕某童和烟台市莱山区某街道办事处的“拆违门”事件中,吕某童将强制拆除现场的视频发至自媒体,显然是希望寻求舆论监督力量的支持,然而最终却引来了评论区的翻车,相当一部分网友并未对其遭遇给予同情,反而强烈质疑其违建、利用舆论向执法部门施压等问题。那么,老百姓真的对“违法强制拆除”见怪不怪,毫无“感觉”了吗?吕女士评论区的翻车又反映出哪些亟需扳过来的认知误区呢?
【要点一:违建就该拆?两点认知错误要不得】
占据此事件评论区最普遍的声音,就是网友们认为吕某童一家搭建的建筑物就是彻头彻尾的违建,违法建设的事实无从抵赖,进而得出违建就该被坚决拆除,吕某童不值得同情的结论。
不过在明律师必须指出,这种认知是非常错误的,是老百姓行政法治意识淡薄的体现。
其一,究竟是不是违建,行政机关有认定的职权,但当事人也有依法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的权利。
乡镇街道、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作出了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并不意味着其违建认定结果就一定是准确无误的。
在大量个案中,已经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会因各种原因在复议、诉讼中遭撤销,那么涉案建筑是不是违建就又成了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正是由于违建的认定、处置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房屋财产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行政强制法》第44条才作出了“复议、诉讼暂停强制执行”的特殊规定,《土地管理法》第83条才规定对违法占地类违建的拆除只允许法院强制执行。
简言之,在吕某童这样的当事人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复议、诉讼的结果未出前,涉案房屋到底是不是违建绝不是板上钉钉的事情,而是存在着许多变数的。
草率听信某一方的“涉案房屋确系违建”的说法,对老百姓的权利维护是不利的。在此预设立场的基础上指责、攻击正在依法救济权利的当事人,更是不妥的。
其二,违建依法就不一定要被限期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64条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中都规定,无论是违法占地还是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违建,都不是只有限期拆除这一种处置模式。
根据其违法情节的轻重和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实际,限期改正+罚款、部分限期拆除、没收等都是可以的,完全予以拆除只是其中最严厉的惩处方式。
据此,是违建就应该被限期拆除的认知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更不是一种法治社会下公民所应持有的“朴素逻辑”。
【要点二:拆迁是一门“生意”,所以被强制拆除不值得同情?】
这种论调近期又在一些自媒体大V那里盛行开来。有人认为从前违法强拆遭人痛恨,是因为政府没有给够钱,如今政府懂得要拿钱平事儿了,再签不下来协议那就是被拆迁人狮子大开口,就是一种生意谈崩了的必然结果,因此被强制拆除是不值得同情的。
在明律师要强调的是,这种论调看似有“市场”基础,实则完全歪曲了征收拆迁、拆违行为的法律本质,是无法给违法强拆当遮羞布的。
其一,征收拆迁、腾退改造等固然存在双方就补偿安置标准、方式、项目等的协商、博弈,但这种协商谈判却并非商业性质的平等“谈判”,而是建立在拆迁方强大、被拆迁人弱小,拆迁方手握公权力非拆不可,被拆迁人手握征拆法规也不搬迁不行的非平等模式下。
说白了,协商、谈判本身是法律法规所明确的征拆程序,就是走过场征收方也得去走。被拆迁人若要价过高,征收方完全可以寄出那屡试不爽的“协商谈判5句箴言”来打压被拆迁人——
1.这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拆迁,不是和开发商谈筹码;
2.奖励金已经给你扣了;
3.补偿安置方案是一把尺子量到底,不可能为你一个人改;
4.你再不配合签约就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不许请律师……
试问持前述“生意”论调的网友们,生意有这么谈的吗?所以说,征收拆迁归根到底不是一门生意、买卖,而是政府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将公民的合法房屋收归国有的行政管理行为。
这一性质就决定了征收方必须严格依法给予补偿安置,并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违法强制拆除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这不应存在任何认知、舆论上的争议。
其二,即便被拆迁人狮子大开口、利欲熏心,也丝毫不妨碍征收方依法推进拆除进程。一直谈不拢补偿安置怎么办?征收方可用不着干等着被拆迁人回心转意,其只需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就行了。
至于“吕某童案”中所谓的违建养殖设施,乡镇街道根本不需要申请法院去拆,自己走齐了法定程序去拆除就完了。
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狮子大开口,并不能成为给有关部门违法强拆行径开脱的任何理由。如一些大V分析的那样,既然是政府部门愿意“拿钱解决问题”,那还不允许人家报价了?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拆违”可不等同于“拆迁”,后者你说是生意、讨价还价还算有那么一点点道理,前者则是一种刚性执法行为,是容不得讨价还价的。既然是严格执法,那就要违法必究,而不能拿“谈生意”来回避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要点三:当事人寻求舆论监督的方法未必得当】
吕某童案件中,其微博评论区“翻车”的另一个不可回避的原因,就是当事人似乎缺乏寻求舆论监督的经验和技巧,在方法上不得当。
譬如其在所发布的短视频中突出强调自己“女足运动员”的身份,这点就显得不够明智。因为“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你就是一个普通的农民,也不该遭遇违法强拆。强调这一点,很容易招致网友们“利用特殊身份施压”的质疑,尽管女足运动员根本算不上什么特殊身份,论着还没有村主任的权力大。
再比如吕某童选择通过微博等自媒体渠道发声,而没有选择联系权威媒体的记者。权威媒体是有其影响性作为诚信背书的,发布出新闻来的效果自然和个人的自媒体账号有所区别。
此外,当事人完全可以在拿到限期拆除决定书被复议、诉讼撤销的胜诉裁决后再寻求舆论监督,此时有关部门违法强制拆除的行为已被坐实,舆论的倾向性也一定会有所不同。
需要指出的是,寻求舆论监督本身就是一柄双刃剑,因为舆论从来不止是监督一方,而是会去监督、评价涉事的各方。当事人若有寻求舆论监督的想法,完全可以在和专业律师、媒体记者等咨询后谨慎定夺,盲目、草率通过网络自媒体发布涉征拆舆情,是要自己承担相当大的风险的。
在明律师最后要强调的是,征拆领域的事情分析得再多,依法行政都是应当被挺在前面、摆在首位的,这容不得任何打折扣、搞变通,更不容受到任何舆情的干扰。是否诉诸媒体舆论那是各方的权利,但依法认定、处置、拆除房屋等建筑物则是政府的法定职责。靠“反指对方违法”来试图转移舆论焦点注定将会失败,这才是行政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