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自2010年起先后在多家证券公司执业。2015年5月,胡女士在周某执业的证券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开户时,证券公司方面告知胡女士,不得以任何方式全权委托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代理其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价格,但是胡女士还是委托周某代为炒股。为此,胡女士向证券账户投入本金共计49.98万元,并将交易密码交给周某,周某操作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其间,证券公司多次对胡女士进行电话回访,提醒她监管部门严禁证券从业人员代客炒股,胡女士均表示没有相关情况。
由于股票价格下跌,至2021年1月,胡女士证券账户内资产仅剩余6.12万元,投资损失达43.87万元。此时,胡女士才如梦方醒,要求周某赔偿其损失,遭到周某的拒绝。双方协商无果,胡女士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周某及某证券公司赔偿损失。
陈凤翔绘图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周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胡女士赔偿60%的股票亏损248230元,驳回胡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周某不服,提起上诉。
近期,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叶汉杰表示,委托理财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在投资出现损失时,投资者须依法自担部分损失。
本案中,周某作为证券行业从业人员,明知证券法有相关禁止性规定,仍然违规在任职期间接受胡女士委托买卖股票,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周某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胡女士是有一定经验的证券投资者,且开户时证券公司已告知胡女士不得委托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并在此后多次提醒胡女士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代客炒股,胡女士仍将证券账号及密码交予周某操作,胡女士对发生投资损失亦负有一定责任。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编辑:赵静明
校对:陈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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