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隔離還擅自外出,浙江這3人被實施強制措施

2020-01-30     杭州交通91.8

據象山發布消息,近日,象山出現個別居家隔離人員隔離期間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自覺執行居家隔離醫學觀察等要求,擅自外出,對他人人身健康安全帶來潛在威脅,造成極其負面的影響。

1月29日,象山爵溪街道、西周鎮、新橋鎮各有1人被實施強制措施。

張某某,江西上饒人, 2020年1月18日離開湖北黃石,2020年1月19日返回爵溪,得知他湖北返爵消息,寧波象山縣爵溪街道根據疫情防控相關規定要求,做其思想工作,要求其不要外出,不要串門,實行14天的居家隔離。期間,對其實施每日兩次測體溫以及健康狀況報告登記制度,並安排社區做好聯繫服務工作。

但在1月29日,張某某不遵守居家隔離規定,擅自赴寧波火車站迎接從江西老家來爵溪的妻子。發現這一問題後,為保證其本人以及他人的安全,爵溪街道立刻組織人員趕到火車站找到張某,並用專車將其接回。

為保障其他居民的健康安全,爵溪街道疫情防控領導小組在請示縣疫情防控專班後,於當天下午強制將其轉入政府定點集中隔離區隔離,等14天隔離期滿後,確認其不曾攜帶新型冠狀病毒、身體健康後才能解除隔離。

1月29日,寧波象山縣西周鎮村民張某某的岳母陳某某因隔離期間不配合居家隔離要求,已被強制轉入縣級定點集中隔離區。

陳某某,湖北省人,1月26日抵達象山縣西周鎮。得知她抵達西周鎮,鎮村幹部第一時間根據疫情防控相關規定上門做工作,要求陳某某不要外出,不要串門,實行14天的居家隔離。為保障陳某某及其家人安全,西周鎮實施每日測體溫以及健康狀況報告登記制度,並提供了送檢及送日用品等服務。

但陳某某不遵守居家隔離規定,擅自到附近的溪坑洗衣服。發現這一問題後,為保證其本人及他人安全,西周鎮請示疫情防控專班後,組織工作人員將其強制轉入縣級定點集中隔離區,等14天隔離期滿後,確認其不攜帶新型冠狀病毒、身體健康後解除隔離。

勵某某,寧波象山縣新橋鎮東溪人,於2020年1月23日下午返回象山。得知他湖北返象消息,新橋鎮根據疫情防控相關規定要求,做其思想工作,要求其不要外出,不要串門,實行14天的居家隔離。期間,新橋鎮對其實施每日兩次測體溫以及健康狀況報告登記制度,並安排專人提供了送餐、送檢服務。

但他仍多次擅自外岀。1月29日,新橋鎮疫情防控領導小組決定,為保障其他村民的健康安全,請示疫情防控專班,於當日下午強制轉入政府定點集中隔離區隔離,等14天隔離期滿後,確認其不曾攜帶新型冠狀病毒、身體健康後才能解除隔離。


政策依據

經報國務院批准,國家衛健委於2020年1月20日發布2020年第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法律後果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採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本文來源:爵溪街道辦事處,西周鎮人民政府,新橋鎮人民政府,象山縣衛生健康局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zqWf9W8Bgx9BqZZI_c3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