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縣公安局關於再次對轄區無戶口人員排查登記戶口的通告

2019-11-02     智慧封丘

封丘縣公安局

關於再次對轄區無戶口人員排查登記戶口的通告

根據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工作的通知要求,封丘縣公安局決定從即日起至2019年底,在全縣開展為期兩個月的集中解決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專項行動。經過全縣各派出所深入排查摸底,並根據《新鄉市公安局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現確定為封丘縣轄區以下12類無戶口人員進行戶籍登記。

一、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

二、封丘縣公民與外國人或身份信息不明人員在國內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

三、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

四、棄嬰或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

五、被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後戶口被註銷人員;

六、生活無著流浪乞討的無戶口人員;

七、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

八、原籍系我縣,出生在我縣且長期在我縣生活居住的無戶口人員;

九、原籍系我縣,長期居住在外地市的無戶口人員;

十、原籍系外地,現在我縣長期居住的無戶口人員;

十一、有智障、殘疾、精神疾病等身份來源、生活軌跡不明的無戶口人員;

十二、其他無戶口人員。

請廣大群眾周知,主動到實際居住地轄區派出所諮詢和辦理戶籍登記申請。各派出所將嚴格按照戶籍管理相關政策,認真受理,逐人審核,儘快對轄區長期無戶口人員進行戶口申報登記,歡迎社會各界監督。

附件:12類無戶口人員辦理戶口登記時需要準備的申報材料

特此通告

封丘縣公安局

2019年11月1日

附件:新鄉市公安局關於12類無戶口人員辦理戶口登記時需要準備的申報材料

一、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

(一)19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無戶口人員(包括政策外生育和非婚生育),由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入戶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1.父或母親提出書面申請;

2.《出生醫學證明》;

3.父或母親的戶口本、身份證;

4.婚內的提供《結婚證》、離婚的提供《離婚證》(或離婚協議、法院判決書)、非婚生育的由個人寫出《非婚生育說明》;

5.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若《出生醫學證明》上無父親信息,需一併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親子鑑定證明;

6.計劃內生育的可以提供《生育證明》;

7.戶籍民警網上核查和人像信息比對無戶口情況說明。

(二)父母雙亡或失蹤,無法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有生父母以外的合法監護人的無戶口人員

入戶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1.監護人或本人書面申請;

2.接生人員的接生證明、接生機構資質證明和接生人員身份證複印件;

3.司法公證部門出具的監護公證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監護人裁決書;

4.監護人戶口本、身份證;

5.父母死亡醫學(或戶口註銷)證明,法院宣告失蹤證明;

6.打拐DNA鑑定委託書、《新鄉市公安局DNA、指掌紋信息比對情況登記表》;

7.戶籍民警網上核查和人像信息比對無戶口情況說明;

8.村(居)委會、三人以上證人證言(附證人身份證或戶口本複印件);

9.入戶地社區民警調查核實材料。

二、河南省公民與外國人或身份信息不明人員在國內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

入戶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1.本人或其具有我市戶籍的監護人書面申請;

2.《出生醫學證明》(「新生兒姓名」須填寫為中文);

3.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

4.我市公民一方的戶口本和身份證;

5.戶籍民警網上核查和人像比對無戶口情況說明;

6.入戶地社區民警調查核實材料。

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按照規定到衛生部門要求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三、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

(一)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司法部關於辦理收養法實施前建立的事實收養關係公證的通知》(司發通〔1993〕125號)、《司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司發通〔2000〕033號)有關規定,向住所地公證機構申請辦理收養公證或撫養公證。

入戶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1.本人(或收養人)書面申請;

2.事實收養(或撫養)公證書;

3.收養(或撫養)人戶口本、身份證;

4.村(居)委會、三人以上證人證言(附證人身份證或戶口本複印件);

5.《新鄉市公安局DNA、指掌紋信息比對情況登記表》;

6.戶籍民警網上核查和人像信息比對無戶口情況說明;

7.入戶地社區民警調查核實材料。

(二)1999年4月1日以後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私自收養無戶口人員

1.對年齡在14周歲以下無戶口人員

私自收養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

入戶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1)收養人書面申請;

(2)《收養登記證》;

(3)收養人的戶口本、身份證。

2.對不符合收養規定,不能辦理收養登記或事實收養公證的無戶口人員

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人口計生委關於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8〕132號)有關規定,私自收養人應將棄嬰或兒童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由社會福利機構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集體戶口。

入戶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1)社會福利機構書面申請;

(2)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函件(含名冊);

(3)打拐DNA鑑定委託書;

(4)社會福利機構的集體戶口本。

對於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原收養人可按照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和兒童向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手續,由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確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審核並出具收養前當事人《子女情況證明》。公安機關應依據有關規定將已被收養的兒童戶口遷至收養人家庭戶口,並在登記與戶主關係時註明子女關係。

私自收養人對已辦理社會福利機構集體戶口的未滿十八周歲的原收養人,如堅持繼續撫養且符合寄養條件的,可向民政部門申請辦理家庭寄養,寄養兒童在寄養期間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不改變與民政部門的監護關係。

3.不符合規定無法辦理收養登記,且不符合社會福利機構接收條件的無戶口人員

入戶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1.收養人書面申請;

2.福利機構不予收養的證明材料;

3.公證機構對當事人之間撫養的事實進行公證;

4.公證機構對《認領歸還保證書》的公證;

5.收養人戶口本、身份證;

6.打拐DNA鑑定委託書、《新鄉市公安局DNA、指掌紋信息比對情況登記表》;

7.戶籍民警網上核查和人像信息比對無戶口情況說明;

8.村(居)委會、三人以上證人證言(附證人身份證或戶口本複印件);

9.在市級報刊上發布的尋親公告;

10.入戶地社區民警調查核實材料。

此類人員以非親屬關係將戶口落入公證部門公證的監護人戶口(或集體戶口)上。

四、棄嬰或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

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棄嬰、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在福利機構臨時代養的兒童,按照《民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司法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宗教事務局關於進一步做好棄嬰相關工作的通知》(民發〔2013〕83號)規定,兒童福利機構持棄嬰入院登記表、公安機關出具的棄嬰撿拾證明等相關材料,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戶籍登記。

(一)棄嬰入戶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1.社會福利機構書面申請;

2.《棄嬰入院登記表》;

3.打拐DNA鑑定委託書;

4.公安機關出具的棄嬰撿拾證明(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查核實後補開);

5.福利機構集體戶口本;

6.入戶地社區民警調查核實材料。

(二)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入戶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1.社會福利機構書面申請;

2.社會福利機構的入院登記表;

3.公安機關為社會福利機構(或救助保護機構)出具的暫時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證明;

4.福利機構集體戶口本;

5.入戶地社區民警調查核實材料。

五、被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後戶口被註銷人員

入戶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1.本人或其監護人書面申請;

2.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或死亡)的生效判決書;

3.戶口註銷證明(或其他原始戶籍資料);

4.村(居)委會、三人以上證人證言(附證人身份證或戶口本複印件);

5.入戶地社區民警調查核實材料。

六、生活無著流浪乞討的無戶口人員

按照《民政部公安部關於加強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身份查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見》(民發〔2015〕158號)有關要求,對超過三個月仍無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救助管理機構滯留人員,救助管理機構要及時向所屬民政部門提出安置申請,由民政部門提出安置方案,報同級政府予以安置。公安機關根據方案確定的安置地點為該類人員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入戶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1.接收單位書面申請;

2.救助管理機構提供的滯留人員個人基本信息;

3.民政部門安置方案文件;

4.《新鄉市公安局DNA、指掌紋信息比對情況登記表》;

5.戶籍民警網上核查和人像信息比對無戶口情況說明;

6.接收單位集體戶口本;

7.入戶地社區民警調查核實材料。

七、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

入戶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1.本人書面申請;

2.原簽發地派出所遷移證存根(或超期遷移證件);

3.擬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未落戶證明;

4.遷移人已註銷的戶口本(或身份證);

5.戶籍民警網上核查和人像信息比對無戶口情況說明。

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其他人員可以在戶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八、原籍系我市,出生在我市且長期在我市生活居住的無戶口人員

(一)原籍曾經有戶口,因戶口漏登、漏錄、錯誤註銷的

入戶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原始戶籍登記資料(或註銷檔案);

3.申請人全戶成員的戶口本、身份證;

4.擬落戶戶口本和與戶主親屬關係聲明;

5.《新鄉市公安局DNA、指掌紋信息比對情況登記表》;

6.戶籍民警網上核查和人像信息比對無戶口情況說明;

7.村(居)委會、三人以上證人證言(附證人身份證或戶口本複印件);

8.入戶地社區民警調查核實材料。

(二)原籍從未申報過戶口的

入戶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父母子女之間親子鑑定證明;

3.申請人全戶成員的戶口本、身份證;

4.《新鄉市公安局DNA、指掌紋信息比對情況登記表》;

5.戶籍民警網上核查和人像信息比對無戶口情況說明;

6.村(居)委會、三人以上證人證言(附證人身份證或戶口本複印件);

7.入戶地社區民警調查核實材料。

九、原籍系我市,長期居住在外地市的無戶口人員

(一)原籍曾經有戶口,因長期在外被錯誤註銷的

入戶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原籍戶口註銷證明(或原始戶籍資料);

3.申請人及全戶成員的戶口本、身份證;

4.申請人與擬入戶戶主親屬關係聲明;

5.《新鄉市公安局DNA、指掌紋信息比對情況登記表》;

6.戶籍民警網上核查和人像信息比對無戶口情況說明;

7.村(居)委會、三人以上證人證言(附證人身份證或戶口本複印件);

8.入戶地社區民警調查核實材料。

(二)原籍從未申報過戶口的,以現住地申報戶口為主;對現住地不予辦理落戶的

入戶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申請人與戶籍在我市的子女(或父母)的親子鑑定證明;

3.擬落戶地全戶成員的戶口本、身份證;

4.《新鄉市公安局DNA、指掌紋信息比對情況登記表》;

5.戶籍民警網上核查和人像信息比對無戶口情況說明;

6.村(居)委會、三人以上證人證言(附證人身份證或戶口本複印件);

7.現住地公安機關不予落戶的材料;

8.入戶地社區民警調查核實材料。

十、原籍系外地,現在我市長期居住的無戶口人員

(一)在原籍曾經有過戶口的,因婚嫁、長期外出等原因被註銷原籍戶口的人員。依據《意見》要求,可以在原籍戶口註銷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然後申請將戶口遷入現住地派出所。

(二)原籍從未申報過戶口,或因婚嫁離開原籍時間較長、返回原籍路途較遠,且在現居住地與配偶、子女等共同生活的被註銷原籍戶口的無戶口人員,可在現居住地申請補錄戶口。

入戶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原籍戶口註銷(或無戶口)證明材料;

3.申請人與戶籍在我市的子女親子鑑定證明;

4.擬落戶地全戶成員的戶口本、身份證;

5.《新鄉市公安局DNA、指掌紋信息比對情況登記表》;

6.戶籍民警網上核查和人像信息比對無戶口情況說明;

7.村(居)委會、三人以上證人證言(附證人身份證或戶口本複印件);

8.入戶地社區民警調查核實材料。

十一、有智障、殘疾、精神疾病等身份來源、生活軌跡不明的無戶口人員

入戶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與實際居住人員共同生活的事實進行公證

3.與我市戶口的子女親子鑑定證明;

4.我市戶口的子女戶口本、身份證;

5.《新鄉市公安局DNA、指掌紋信息比對情況登記表》;

6.戶籍民警網上核查和人像信息比對無戶口情況說明;

7.村(居)委會、三人以上證人證言(附證人身份證或戶口本複印件);

8.入戶地社區民警調查核實材料。

十二、其他無戶口人員

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其經常居住地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證明其身份的相關證明材料,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並對相關材料進行公證後,可以先辦理戶口登記並在人口信息系統中加註存疑人員信息標識,核實後再作出相應處理。

為保證此項工作順利開展,封丘縣公安局發布「三個不准」,即:不准擅自設立門檻,以各種理由刁難、阻礙群眾申報登記戶口;不准弄虛作假,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為不符合補錄條件的人員登記常住戶口;不准違反規定,巧立名目亂收費,增加群眾負擔。對違反「三個不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實,堅決追究相關領導和民警的責任。

封丘縣公安局監督電話

0373-8226052

13839077528

13839065990

監製丨周玉廷 審核丨賈自旺 編輯丨朱丹琳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zT-MK24BMH2_cNUgH6Ym.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