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挖砂等擬最高處罰5萬元

2020-04-12     東北新聞網

省司法廳近日就《遼寧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於2020年5月10日前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條例(草案)》所稱水利工程,是指水庫(水電站)、堤防、輸水管道(隧洞)、灌溉排水渠道、水閘、泵站、渡槽、塘壩、機電井等工程及其附屬設施。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並嚴格安排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要求縮短保證工程質量所必需的合理建設工期。對違法干涉建設工期的行為,項目建設、施工單位有權拒絕。

《條例(草案)》擬規定,水利工程的發電、供水與防洪發生矛盾時,應當服從防洪。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不得擅自改變水利工程的設計和使用功能。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水利工程所有者、經營者應當按照劃定的範圍設立界樁、標識牌等保護標誌,以及必要的安全隔離設施,同時在水庫大壩、水電變電站、水閘等工程設施設立安全警示標誌。在水利工程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爆破、打井、採石、取土、挖砂、開礦、修建墳墓、堆積大宗物料等影響工程運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為。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還禁止傾倒土、石、礦渣等廢棄物,堆放雜物或者掩埋污染水體的物體;禁止興建影響水利工程安全與正常運行的建築物、構築物;禁止圍墾造地、修建池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拆除、損毀水利工程設施;不得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不得移動、覆蓋、塗改、損毀界樁、標識牌等保護標誌和安全警示標誌;不得在無通行功能的堤頂、壩頂、渠頂、戧台、護堤地和水閘工作橋上行駛機動車輛,但執行防汛搶險、抗旱應急、水利工程管理和維護以及其他緊急任務的車輛除外。

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爆破、打井、採石、取土、挖砂、開礦、修建墳墓、堆積大宗物料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傾倒土、石、礦渣等廢棄物,堆放雜物或者掩埋污染水體的物體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興建影響水利工程安全與正常運行的建築物、構築物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圍墾造地、修建池塘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侵占、拆除、損毀水利工程設施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移動、覆蓋、塗改、損毀界樁、標識牌等保護標誌和安全警示標誌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本網站有關內容轉載自合法授權網站,如果您認為轉載內容侵犯了您的權益,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z4apb3EBnkjnB-0zkmkZ.html














北國雲讀 ⑫

2020-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