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該草案針對人們反映強烈的一些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如濫用遠光燈、機動車未避讓行人等,加大了相關懲治力度,同時對於不系安全帶的法律責任進行了釐清規範,引發廣泛關注。
8月27日,修正案(草案)再次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二審」。
此次「二審」有何內容變化值得關注,深圳衛視&壹深圳客戶端記者將文件亮點梳理如下——
1
滑板、電動平衡車、旱冰鞋「上路」將被罰款
目前,在機動車道內使用滑板、電動平衡車、旱冰鞋等情況較為常見,存在著較大安全隱患。
對此,《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相關內容規定,行人在機動車道內使用這些工具或者設備,將處100元罰款。行人違反規定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幹道,處200元罰款。
2
機動車行駛時速不超過六十公里不予處罰
隨著道路設置不斷完善,市民的安全意識和駕駛水平逐步提升,此次《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借鑑已開發國家的做法:「機動車在道路上超過限速行駛,速度在每小時六十公里以內的,不予處罰」,以進一步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但是,與公共安全相關的車輛除外,仍應受限速約束。包括:
(一)駕駛重、中型載貨汽車、挂車,大、中型載客汽車,危險化學物品運輸車的。
(二)經過學校、幼兒園、住宅小區等門前道路及內部道路的。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承擔超過限速行駛的相應責任。
3
不強制要求企業組織員工進行交通安全知識培訓
今年6月提請「一審」的《修正案(草案)》中,提出了「送餐、快遞、客運、貨運、租賃、共享交通等企業應當組織員工進行交通安全知識培訓」的規定。
對此,有意見提出該規定可操作性不強。主要原因有三——
由於送餐、快遞等企業與員工之間的關係複雜,且員工流動性強;
對企業員工培訓的標準、內容、頻次要求不明確,企業無所遵從;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難以監管培訓過程與效果。
因此,此次提請「二審」的《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刪除了該條規定。
4
適當調整部分違法行為罰款金額
(一)對於替代他人記分和接受他人替代記分行為處罰力度減小
此前有意見提出,《修正案(草案)》對於替代他人記分和接受他人替代記分的處罰規定過於嚴厲。經研究,相關內容修改為:「存在金錢給付或者其他交易行為的,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並將「組織、介紹他人實施替代記分行為的,處二萬元罰款」調整為「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不與其他非機動車合併規定
而是單列一條規定:
「駕駛電動自行車不按交通信號、標識規定通行或者逆行的,處三百元罰款。飲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將「禁止鳴喇叭區域、路段鳴喇叭」的處三百元罰款調整為處五百元罰款;
(四)將變更車道時,一次變更到不相鄰車道的;變更車道、轉彎、靠路邊臨時停車前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的」處三百元罰款調整為處五百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