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精神病人根據實際情況的不同,其實還要做進一步的劃分,就包括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以及無刑事責任能力。所以問到精神病人殺人犯法嗎?就要看實際的情況如何,並不是說只要精神病人犯罪就一律不認為是犯法的。
司法實踐中考量精神病人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不能僅局限於罪的客觀方面,而應結合其犯罪的主觀方面的特徵,進行客觀的綜合性評價。僅從客觀方面來看,精神病人實施的犯罪多是殺人、傷害、強姦等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而且犯罪手段殘酷、造成的危害後果嚴重。
但這種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只是表面現象,其後起支配作用的,實際是受紊亂的精神活動制約而有所缺損的意識力和意志力。這就涉及對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作出認定的問題。
目前我國刑事責任能力主要分為三級:
(1)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2)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3)無刑事責任能力。
1、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
《刑法》 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2、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此時殺人了自然會被認定為犯法,同時這不僅是犯法,還是犯罪行為,之後就會按照具體情況追究其刑事責任。而作為限制刑事能力的精神病人,如果是在精神狀態正常的情況下殺人,那麼也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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