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一隻雞」,豐城一男子獲刑三年!

2019-10-25     宜春政法

豐城市曲江鎮同村兩村民因一隻雞的權屬產生糾紛,男子覺得丟了面子,於是產生了投毒的報復心理。近日,豐城市人民法院一審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被告人高某國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經審理查明

2018年12月2日上午10時許,豐城市曲江鎮王舍村高家組的被告人高某國和同村的被害人高某香,為一隻雞的權屬產生糾紛並引發動手。事後,高某國覺得自己丟失了面子,於是對高某香產生報復心理。2018年12月3日晚,高某國從其父親房間拿了一包吡蚜酮可濕性粉劑殺蟲農藥,並攜帶樓梯徒步至高某香家院子外,藉助樓梯攀爬至高某香家連著圍牆的一棟小房子樓頂(放置水桶的樓面),高某國拿出吡蚜酮可濕性粉劑殺蟲農藥(白色粉末狀),通過水桶的洞口將農藥粉末灑入高某香家儲存飲用水的不鏽鋼水桶內,以此報復高某香。投完農藥後高某國沿原路返回家中,回家後怕此事被查出,高某國又至村裡一個流水溝旁邊用打火機把農藥袋子燒毀。次日凌晨3時許,被害人高某香欲用儲水桶內的水做豆腐時發現刺鼻性氣味後報警。經宜春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檢驗,高某香儲水桶內水樣中檢出吡蚜酮成分。經江西民康精神病學司法鑑定所鑑定,被告人高某國評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高某國的家人和被害人高某香達成調解協議,對高某香進行了賠償,被害人高某香對被告人高某國的行為表示諒解。

法院認為

被告人高某國投放毒害性物質,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國具有坦白情節,且案發後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為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以及社會危害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來源:豐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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