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7日6:43分左右,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區分局清波派出所接報警:孝子坊19號附近有人在鬧事。
接到報警後,清波派出所的陳警官和楊警官很快趕到現場。
小區門口,一大波業主正圍著一名小伙子,情緒都很激動,在大聲斥責他。地上,還丟棄著一面國旗。
圖文無關
面對人群的憤怒,小伙子說話有些語無倫次。
究竟發生什麼事情?陳警官急忙上前了解情況。
「一走近他,就聞到他身上有酒精味。問他話,他前言不搭後語。」陳警官說。
旁邊的業主們立刻上前,向民警訴說了一樁令人氣憤的事情。
一大早,這個小伙子就出現在小區門口,手裡拿著一面國旗,嘴裡說著髒話,還把國旗扔到了路上。
他踩了幾腳、然後解開褲子小便。
有業主路過這裡,看到這一幕非常生氣,急忙上前攔住他,並報了警。
民警將小伙子帶回派出所調查,查看了事發現場附近的監控。
監控顯示,早上6:30分左右,小伙爬上了小區的鐵門,將插在門上的一面國旗旗杆用力掰斷。
又一段監控顯示:小伙子將國旗扔到路邊的人行道上,用腳踩……
中午時,小伙子酒醒了。
民警繼續對他進行調查,小伙子姓李,28歲,雲南昆明人,在一家酒店打工。
民警審訊嫌疑人
他交待說,10月7日凌晨,他在寢室里和幾個同事喝完酒,覺得意猶未盡,又跑出來買了三瓶啤酒接著喝。
6時30分左右,酒後的李某路過孝子坊19號小區,看到鐵門上面的國旗,就爬上去折斷旗杆,取下國旗,然後用踩踏、小便等方式侮辱國旗。
因李某某涉嫌侮辱國旗罪,上城區公安分局依法已對其刑事拘留。
目前,案件在進一步調查中。
警方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九條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旗、國徽、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代表著國家的主權和尊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每一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