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推動城鄉一體化,農村與城市的界限越來越模糊,征地拆遷在農村已經成了習以為常的事情,在生活中,這種造福百姓的好事情也難免會有糾紛出現,最直接的就是百姓的補償問題。因此,了解關於征地補償的具體事項是非常有必要的。
目前我們農村集體土地的徵收主要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進行補償,其中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看似補償的內容簡單明了,在這其中還是有很多奧妙的,大部分的農民朋友對於這些補償的事項還是一知半解。今天,律師就將帶領大家揭開徵地補償的神秘面紗。
1.土地補償費
我們首先要弄明白征地的意義,土地一旦被國家征走,農民就失去了相應的使用權和收益權。針對土地本身的補償也是大有不同,如果是耕地的話,一般補償的價額是前三年產值的六到十倍,如果是其他用途的土地,那就要看當地行政機關的相關通知和惠民政策了。
2.安置補助費
很多農民朋友是單一依靠土地生活的,並沒有什麼副業,如果土地被征走就意味著失去了生活來源,針對這一點,國家提出了安置補助費的說法,這也是為了保證農民的基本生活。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是直接影響安置補助費的要素,計算方式就是用被徵收耕地面積除以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的耕地面積。綜合來看,最終的數額是前三年平均產值的四到六倍,最高不得高於十五倍。
當然了,上面的數額計算是一個籠統的大方向,具體的數額確定還需要當地行政機關的相關的政策決定。如果存在補償費和安置費加起來都不足以讓農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準,那麼可以經過行政機關批准後適當的提高,最高不得超過前三年平均產值的二十倍。依據相應的經濟發展水平,國務院有權力在特殊時期特高安置補助費和土地的賠償費用。
3.地上附著物
很多人以為地上附著物只是指莊稼或者樹木花草等,其實還包括相應的房屋建築和基礎設施建設等。
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其具體的補償金額,由評估機構現場評估確地。
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可知,每兩到三年,當地行政機關都會提高相應的補償保准。
4.青苗補償費
這個主要是指在國家征地的過程中還沒有長出果實的弄作為,即生長階段的農作物,因此而給予農民相應層次的補償費用。
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土地管理法》規定,被徵用土地,在擬定征地協議以前已種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著物,也應當酌情給予補償。但是,在征地方案協商簽訂以後搶種的青苗、搶建的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
在生活中遇到征地拆遷的問題,我們一定要嚴格按照上述四種分類來評判自己是否獲得了應有的補償。如果存在補償不足或者強制征地的情形,我們可以拒絕簽字並提起相關的行政訴訟或者行政複議,以此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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