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江一男子酒後駕車被交警攔下,獲封「醉貓之王」!最終被判處拘役3個月

2019-08-23     濠江發布

近期,濠江區一摩托車駕駛員吳某接受酒精吹氣測試時,現場吹出了316mg/100ml的數據。近日,濠江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吳某被判處拘役3個月。

民警查酒駕遇「醉貓之王」

經查明,涉事男子吳某今年41歲,濠江區人。7月31日16時30分許,吳某在位於濠江區達濠街道的家中喝了約一斤洋酒。當天19時30分許,他駕駛摩托車外出,準備前往工作的養殖場,途中被執勤民警查獲。民警對吳某進行酒精測試,結果顯示,駕駛人血液中的乙醇濃度高達316mg/100ml。

後經汕頭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檢驗,從吳某血樣中檢查出乙醇含量為245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判處拘役3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濠江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無視國法,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其無駕駛機動車資格且駕駛無號牌摩托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應從重處罰;鑒於歸案後能主動交代其所犯罪行且當庭認罪,可給予從輕處罰。綜合考量吳某的犯罪情節,依法作出判處吳某拘役3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的判決。

微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條第一款: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第二條:

「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來源:濠江法院、「汕頭橄欖台」客戶端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x7nqvGwBJleJMoPML-B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