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21日訊(記者 蔡情) 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披露的《邱某某受賄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2019年8月1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邱某某上訴,維持原判。
2019年1月29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審判決:被告人邱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檢察院扣押被告人邱某某退出贓款826.8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交國庫。
判決書顯示,邱某某受國有公司委派在國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從事監督、管理等工作期間,夥同他人,利用各自職務上的便利,通過提供信息、介紹債券承銷業務等方式為西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部證券」)謀取利益,收取西部證券的回扣款共計人民幣1401.09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其中,邱某某分得回扣款共計826.8萬元。
中國經濟網記者根據判決書統計,邱某某及同夥共計為西部證券取得4家公司合計10.6億元的債券擔保項目,並按債券承銷費凈收入30%收取回扣。
國企2高管收西部證券回扣1400萬 邱某某分得827萬
據判決書,2013年2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邱某某經國有公司武漢信用風險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信用風險公司」)黨委任命,先後擔任武漢信用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某投資集團」)總經理助理、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資本運營事業部總經理。
2013年8月至2015年7月,武漢信用風險公司控股的武某投資集團及其子公司武漢火炬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火炬投資公司」)承接了新疆大唐鼎旺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唐鼎旺」)、江西有色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有色」)、青島三特電器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三特」)、武漢新能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能實業」)的擔保業務和債券融資業務。
邱某某與時任武某投資集團投資銀行事業部高級主管、總經理助理、火炬投資公司總經理助理的劉某(另案處理),利用各自職務上的便利,通過提供信息、介紹債券承銷業務等方式為西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部證券」)謀取利益,收取西部證券的回扣款共計人民幣1401.09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其中,邱某某分得回扣款共計826.8萬元。
為西部證券取得逾10億債券擔保項目 收承銷費凈額30%回扣
中國經濟網記者根據判決書統計,邱某某及劉某共計向西部證券提供4家公司的債券擔保項目信用審查及擔保審批的相關信息,介紹債券承銷業務,並按債券承銷費凈收入30%收取回扣。這4家公司債券擔保項目合計10.6億元。
邱某某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2013年8月,被告人邱某某將其分管的大唐鼎旺的發行總額為1.8億元的債券擔保項目交由劉某具體負責,劉某在經辦該項目期間,向西部證券提供該項目信用審查及擔保審批的相關信息,介紹債券承銷業務,並向西部證券投資銀行六部總經理王雷提出按債券承銷費凈收入30%收取回扣。劉某將此事告知邱某某,邱某某同意向武漢信用風險公司、武某投資集團推薦西部證券承銷該項目的債券發行,並與劉某約定對回扣款按比例分成。債券發行成功後,2014年4月21日,西部證券以財務顧問費的名義將共計92.86萬元的回扣款匯入劉某實際控制的武漢市高順達投資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順達公司),邱某某個人分得回扣款共計56萬元。
二、2014年初,被告人邱某某將其分管的江西有色的發行總額為2.5億元的債券擔保項目交由劉某具體負責,二人為了收取回扣,採取上述同樣方式將該債券項目交由西部證券承銷。債券發行成功後,2014年6月24日,西部證券通過上述同樣方式給予劉某回扣款共計189.95萬元,邱某某個人分得回扣款共計112.8萬元。
三、2014年6月,被告人邱某某將其分管的青島三特的發行總額為1.3億元的債券擔保項目交由劉某具體負責,二人為了收取回扣,採取上述同樣方式將該債券項目交由西部證券承銷。債券發行成功後,2014年8月27日,西部證券通過上述同樣方式給予回扣款共計65.85萬元,邱某某個人分得回扣款共計40萬元。
四、2015年初,被告人邱某某將其分管的新能實業的發行總額為5億元的債券擔保項目交由劉某負責,二人採取上述同樣方式將該債券項目交由西部證券承銷。債券發行成功後,2015年7月14日,西部證券通過上述同樣方式給予回扣款共計1052.44萬元,邱某某個人分得共計618萬元。
另查明,2017年1月21日,被告人邱某某主動向武漢信用風險公司交代自己夥同劉某收受回扣的事實。案發後,邱某某親屬幫助其退出個人分得的贓款826.8萬元。
被判受賄罪、有期徒刑十年
原審法院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邱某某受國有公司委派在國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從事監督、管理等工作期間,夥同他人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回扣,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在共同受賄犯罪中,劉某提起犯意,邱某某明知劉某在對外公務活動洽談中索取他人回扣,而予以同意,二人均起著主要的作用。案發後,邱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邱某某案發後退出個人受賄分得的全部贓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2019年1月29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一、被告人邱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二、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檢察院扣押被告人邱某某退出贓款八百二十六萬八千元,依法予以沒收,上交國庫。
一審判決後,原審被告人邱某某不服,提出上訴。
上訴人邱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受賄由劉某提起和策劃,邱某某在共同受賄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邱某某有自首及全額退贓情節,依法應減輕處罰,原判量刑過重。
經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所採信的證據均經一審當庭舉證、質證,其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關聯。本院經依法全面審查,對上述事實及證據予以確認。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邱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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