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
交通銀行青島分行5億違規放貸案塵埃落定。
近日,據新浪金融研究院獲取的一份裁判文書顯示,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於2019年11月1日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交行青島分行原支行長戚某、支行長助理趙某等四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山東桓台縣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
而根據此前桓台縣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審判決顯示,戚某、趙某兩人分別被改判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2年,另兩名被告劉某和費某則免於刑事處罰。至此,交行青島分行5億貸款案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均告結案。這場歷時3年、先後經過4次審理的金融犯罪大案,終於畫上了句號。
看似「共贏」的三方合作
資料顯示,這場5億違規放貸案肇始於交行青島分行、東嶽集團和山東協誠電氣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即「盟誠系」)的一份《三方合作協議》。
2014年12月,交行青島分行市北第一支行接待了前來洽談貸款申請的東嶽集團結算中心副主任李某及盟誠系負責人。上述人士表示,盟誠係為東嶽集團的銷售商,雙方存在貿易往來;為了讓上市公司東嶽集團年底財務報表好看一些,盟誠系公司想從交通銀行貸款,用於從東嶽集團購買產品,而東嶽集團可以為貸款提供百分之百現金保證。
由於東嶽集團為香港上市公司,不能簽訂內地銀行通行的「保證金合同」。時任交行青島分行市北第一支行支行長助理趙某擬定了一份《三方合作協議》,用「回購準備金」代替保證金。在協議得到了盟誠系方面的同意後,該支行對公客戶經理李牟向交行青島分行上報授信報告,履行銀行內部相關審批手續。此後,東嶽集糰子公司東嶽高分子公司、東嶽化工公司將5億元存到交行市北一支行保證金帳戶後,銀行給盟誠系公司盛泉公司、恆泰公司分別發放3億元、2億元貸款。
至此,看似「共贏」的合作方式正式誕生:名義上,交行向盟誠系公司提供5億元貸款,盟誠系公司用貸款購買東嶽集團產品,將款項支付給東嶽集團兩家子公司。同時,東嶽集團在交行存入5億的「回購準備金」。貸款到期後,盟誠系應用銷售化工產品所得的資金償還貸款,但如借款人盟誠系無法到期還款,則用東嶽集團的「回購準備金」償還貸款。
而實際上,東嶽集團和盟誠系公司並不存在真實的貿易關係。2015年6、7、9月,盟誠系公司便先後3次出現遲付利息情況,交行青島分行遂於2015年10月扣劃了東嶽子公司在該行的5億元「回購準備金」用於償還貸款。
同年11月2日,東嶽高分子公司向銀行查詢時被告知款項已被交行青島市北支行扣收,公司遂即向桓台縣公安機關報案。東嶽集團認為,該集團結算中心副主任李某涉嫌挪用資金、職務侵占罪。同時,東嶽集團還指控交行青島市北支行行長戚某,在明知李某等人製造還款假象、應付上市公司審計的情況,為達到增加存款、賺取利息等目的,安排操作了《三方合作協議》及《購銷合同》,致使東嶽兩子公司的5億元存款被扣劃。
明知有詐仍放手而為的支行長
在經辦這筆貸款業務的過程中,時任交行青島分行市北第一支行支行長的戚某其實早已經察覺到了所謂的貿易很可能是個幌子。據戚某本人供述,如果盟誠系真的和東嶽集團進行貿易,他們雙方應該先確定使用哪家公司及相關產品,而不是先和銀行方面協商貸款方式,再確定貸款主體。
然而對於銀行來說,一手拿保證金一手放貸款,實在是穩賺不賠的買賣。相比抵押物,保證金貸款也不存在處置時的種種問題,還可以增加部分利息收入,同時藉機與東嶽集團發生業務。
正因如此,儘管戚某意識到東嶽集團與盟誠系貿易可能是虛假的情況下,最終還是選擇了合作。因為已經知道貿易不是真實的,該支行的貸後調查也只是履行一個程序。裁判文書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5億貸款發放後,盟誠系方面通過給交行市北一支行攬儲2億餘元表示感謝。
此外,2014年底,瑞華會計師事務所接受東嶽集團委託對該集團開展年度審計。2015年1月,該會計師事務所向交行市北一支行郵寄兩份詢證函,查詢東嶽高分子公司、東嶽化工公司帳戶下共計5億元存款情況。
銀行工作人員鄭某經請示營運主管費某後,按照該款項的實際情況在兩份詢證函上註明兩個帳戶「是交行保證金帳戶,有未完成保證事項,非銀行存款」,經副主管喬某審核,喬某在「信息不符」一欄中加蓋本人章和銀行會計業務專用章後寄回瑞華會計師事務所。
而東嶽集團結算中心副主任李某得知第一次詢證的結果是「信息不符」後,分別聯繫戚某、劉某、趙某,並告知戚某銀行回復給會計師事務所的詢證函內容不對,事務所還會繼續發函。戚某明白其是想讓銀行出具「內容相符」的詢證函,遂向費某表示「東嶽集團是大客戶,想想辦法。」2015年2月11日,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和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分別就東嶽兩公司共計5億元資金再次詢證時,在詢證內容與第一次一致的情況下,費某讓鄭某出具了「內容相符」的詢證函並寄回兩個會計師事務所。
幾經波折上訴的裁決過程
在法律訴訟方面,交行青島5億違規放貸案同時涉及到民事、刑事兩部分案件。民事方面,主要圍繞5億貸款的歸屬權進行爭奪;刑事方面,則聚焦於4名銀行職工違法放貸、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的量刑尺度。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終審認定,交行與其他當事人不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和其他當事人利益的行為,駁回東嶽集團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相比民事部分,該案的刑事部分的裁審過程更為複雜。2017年12月29日,山東省淄博市桓台縣法院一審以違法發放貸款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對交行青島分行市北一支行原行長戚某、原行長助理趙聲、原客戶經理劉興尚和原營運主管費璟波四人判處二至六年不等的刑罰和罰金。
宣判後,四人不服提出上訴。2018年5月25日,淄博市中級法院裁定,撤銷桓台縣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撤銷判決和發回重審的理由是「部分事實認定不清,審判程序不當」。
2019年5月24日,桓台縣法院再次作出判決,鑒於各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未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並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戚某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五萬元;判處趙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三萬元,劉某、費某波則免於刑事處罰。
此番宣判後,戚某等4人再次上訴。對此,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1月1日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交行青島分行原支行長戚某、支行長助理趙某等四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山東桓台縣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
至此,交行5億違規放貸案的民事、刑事案件訴訟均宣告結束。回首梳理,在這場打著銀行與公司「共贏」旗號實施的違規放貸鬧劇中,或許從來都只有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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