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男子騎電動車被撞身亡 網友卻為這事吵翻

2019-07-27   大武漢新媒體

電動車街頭闖紅燈的現象,時有發生。有網友評論這種行為,成功了,快別人幾分鐘!失敗了,快別人幾十年!

近日,在宜城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交警的責任認定引起社會關注,一輛電動車闖紅燈橫穿馬路被一輛正常行駛的小汽車撞倒,騎車人張某被撞身亡。事故發生後,交警大隊認定張某負主要責任。

還原事故現場

7月3日傍晚19時10分左右,楊某駕駛一輛小型普通客車,沿宜城市城區燕京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燕京大道與振興大道渠化島路口,此時路口是東西方向是綠燈放行,楊某向西直行通過十字路口,經過西端人行橫道時,一輛兩輪電動車由路南快速穿行過來,楊某剎車不及,兩車在路面的北側發生碰撞。小車的車頭前保險槓,撞在了電動車右側部位,騎車男子被撞飛3米多遠。


事故發生後,司機楊某趕緊下車查看,見騎電動車的男子已昏迷,楊某立即撥打120電話求救,又撥打110報警。


電動車駕駛人張某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根據事故調查結果,民警認為張某無證駕駛機動車(經鑑定,張某駕駛的無號牌「黃鶴」牌兩輪電動車系機動車中的輕便二輪摩托車)未在機動車道內通行,遇停止信號時未停車等候,是造成該事故的主要原因。楊某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通行,未盡到注意觀察的義務,是造成該事故的次要原因。

市交警大隊研究認定電動車駕駛員

經宜城市交警大隊集體研究認定,電動車駕駛員張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第三十六條「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之規定。

小汽車駕駛員楊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之規定,張某應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楊某應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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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事故再次向人們敲響了警鐘。交警部門提醒,由於不少電動車駕駛員以為自己是「弱勢群體」,加上守法意識和安全意識淡薄,誤認為就算與機動車發生事故,自己也不用負責,而且還可以獲得賠償。事實證明並非如此,「我弱我有理」在法律面前是不能成為擋箭牌的,遵守交通規則,誰都不能任性,否則後悔的往往是自己。

幫女郎藉此提醒大家,出行應該按交通信號指示燈依次通行。不要闖紅燈、不要搶行、不要逆行,安全出行很重要,千萬別把自己和他人的安全當兒戲,生命沒有返程!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平安才能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