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分拆上市破冰,有哪些問題需要得到解決?

2019-08-29     郭施亮

IPO


分拆上市的問題,一直備受各方的關注。實際上,早在2004年,證監會已經明確了境內上市到境外分拆上市應當符合的條件。隨後,還積極探討了分拆子公司在創業板上市的問題。但是,對於A股境內分拆上市的問題,卻一直未能夠打開政策通道,推進力度顯得比較謹慎。

近日,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分拆所屬子公司境內上市試點若干規定》,且正式公開徵求意見,而這一舉動被認為是A股境內分拆上市的破冰之舉,具有歷史戰略影響意義。

談及分拆上市,實際上就是在法律與組織上將子公司的經營從母公司的經營中分離出去,並形成獨立的IPO。

站在有利的角度出發,分拆上市有利於拓寬子公司的融資渠道,並從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企業的靈活自主經營以及高效的激勵機制,對分拆出來的企業發展構成了積極影響。至於母公司,也有望可以從中受益,而站在企業市值提升的角度思考,分拆上市最直接影響,則是形成了股權的二次溢價,對盤活企業市值,提升企業激勵力度帶來了積極的影響。

在《上市公司分拆所屬子公司境內上市試點若干規定》內容顯示,還是從多方面完善相應的配套措施。例如,對分拆上市的股票有著明確的上市時間要求、盈利要求,且對扣除按權益享有的擬分拆所屬子公司凈利潤後的歸屬上市公司股東凈利潤要求有著比較嚴格的門檻條件,打消了A股市場多數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的念頭。與此同時,仍對關聯交易、證監會行政處罰以及交易所公開譴責等問題給予說明,對牽涉到相關問題的上市公司在分拆上市問題上給予了嚴格的約束限制。

值得一提的是,從此次規則內容中,還特意強化了中介機構的職責,並要求由財務顧問對上市公司分拆後的上市地位開展為期一年以上的持續督導。

A股境內分拆上市破冰,對擁有子公司尤其是優質子公司的上市公司來說,無疑迎來了一個重要的發展契機。受此影響,未來符合條件的子公司完成分拆上市之後,將會對企業的市值與估值帶來了積極提振,而股權二次溢價預期也成為了市場炒作的一個噱頭。

雖然境內分拆上市已經打開了政策通道,且距離真正落地已經為時不遠了,但是對分拆上市的問題,仍然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這也是需要得到解決的問題。

其中,根據《上市公司分拆所屬子公司境內上市試點若干規定》,上市公司及擬分拆所屬子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人員持有所屬子公司的股份,不得超過所屬子公司分拆上市前總股本的10%。言下之意,上市公司高管可以在子公司持有股權,而在子公司分拆上市後,難免會存在套現的需求,對於這些股權的解禁減持,究竟該如何得到規範,如何避免分拆上市造成新一輪的造富效應以及減持熱潮,這就是需要有待完善的地方。

再者,境內分拆上市,不僅可以IPO,也可以借殼,且不限制分拆上市的具體市場板塊。言下之意,對分拆上市的企業,可操作的靈活性較強。站在市場可持續發展的角度思考,投資者比較關心境內分拆上市會否造成新一輪的擴容現象,對長期以存量資金作為主導的A股市場,如何持續均衡股票市場的投融資功能,就頗顯重要,這也是股票市場長期穩定的重要前提。

此外,作為全新的概念,境內分拆上市的破冰,可能會對分拆上市的子公司帶來大幅溢價的影響。實際上,在A股市場環境下,市場資金往往熱衷於炒作新概念、新題材,對分拆上市的子公司難免會存在炒作的預期,當市值與估值產生較高的溢價時,卻提前透支掉未來數年的盈利預期,並不利於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對此,對市場任性炒作的行為,仍需要加以防範,並有針對性監管,引導市場資金的理性投資。

對於境內分拆上市的破冰,屬於政策層面上的突破與嘗試,對擁有子公司尤其是優質子公司的企業,無疑也是一種重要的發展契機。但是,在境內分拆上市逐漸落地之際,更需要防止忽悠式分拆的問題,或藉助分拆上市撈一把就跑的現象。對此,在實際操作中,不僅需要從本質上提升整個市場的違法違規成本,通過嚴刑峻法為境內分拆上市的政策落地保駕護航,而且還需要全方面考慮政策的利弊,堵住任性套利的空間,讓政策積極引導企業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出應有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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