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12歲女孩私自購買了一台手機,家長發現後向經銷商提出退機,商家卻拒絕。未成年人擅自消費是否有效?退貨損失由誰承擔?
女孩編造聊天記錄購買手機
近期,長春市消協投訴受理平台接到一宗因未成年人拿家中的錢進行大額消費引發的投訴案。3月末,李先生剛滿12周歲的女兒在某手機經銷店,花3000元錢購買了一款手機。經營者在銷售過程中詢問女孩,家人是否同意購買?女孩為了證明,拿出微信聊天記錄給商家看,內容顯示為母親同意購買,於是經營者便將手機銷售給孩子。
4天後李先生髮現孩子用的手機,詢問女兒手機是哪裡來的?女兒才說出實情,他便找到經銷商要求退掉手機。但經營者稱,已經向孩子確認家長同意,才銷售的,不擔負退貨責任。但李先生表示,家裡人對女兒購買手機並不知情,而且當初女兒跟好友假冒母女聊天,騙取了商家的信任。雙方協商未果,李先生無奈向市消協投訴。消協介入調查後,經營者同意為其代賣,但要扣除400元折舊,李先生表示同意。
未成年人擅自消費是否有效?
圖片來源:長春晚報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必備要件之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合同法》四十七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市消協有關人士介紹,在這起消費糾紛中,12歲的小女孩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父母是其法定代理人。3000元錢對未成年人也不算是小數,該買賣合同未得到其父母的追認,按照法律規定,該買賣合同應屬無效。
遭遇退貨差價損失應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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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類投訴中,往往會發生商品已經使用,導致商品貶值,或者影響銷售商二次銷售,差價損失由誰承擔而發生爭議。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市消協有關負責人表示,女孩將手機還給商家,商家應退款給孩子家長。但由於手機已使用成了「二手貨」,該家長作為監護人也未盡到監護責任,應對手機退貨後造成的價值貶損承擔賠償責任。
監護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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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應履行對未成年人監管責任。因未成年人的金錢觀、消費觀還沒有完全形成,對支付行為缺乏概念。此時,家長應當加強對子女教育,幫助孩子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和價值觀,養成良好行為習慣,向子女灌輸正確的消費觀念,履行第一責任人義務。
此外,家長也要注意到,在法律上未成年人擅自消費並非一律無效。如,未成年人購買與其生活、學習所用書本、文具等相關的必需品,均可認定其給付行為有效。
銷售方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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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商家在銷售商品時要謹慎辨別消費者是否具有消費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要綜合判斷買家年齡和智力是否與購買能力相適應;
二是切勿在家長未確認或是監護人未在場陪同的情況下,向未成年人出售與其年齡和智力不相適應的商品。
來源:長春晚報
瀋陽日報社新媒體中心(瀋陽網)見習編輯:姜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