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書執行的期限是多久

2019-11-27   靈壽普法

來源:找法網

拿到法院判決書以後,當事人就要履行判決書的內容,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判決書的內容的話,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法院強制執行也會在一定時間內進行。那麼法院判決書執行的期限是多久呢?

  一、法院判決書執行的期限是多久

  申請執行的期限應當是二年,至於執行結束的期限,則根據實際情況而定,法律並無明確的規定。

  開始執行,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如超過六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二、法院判決書的有效期是多久

  法院的裁判文書存在兩個效力,一個是法律效力,一個是執行效力。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一經生效(一審判決在超過上訴期後沒有上訴的判決以及二審終審的判決,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即具有永久法律效力,除非被依法撤銷。

  裁判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如果義務人拒不履行裁判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權利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權利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否則,就喪失了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三、法院判決書執行期限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以上就是法院判決書執行的期限是多久的解答。綜上所述,法院判決書執行期限一般為生效判決後6個月,當然其中可能出現中止執行的情況,那麼相應的時間就應該扣除。而要是需要延長執行時間的話,則需要經過本院原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