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農村征地拆遷補償最低標準,保障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2019-08-07     宏詠華威法律諮詢

2019年初,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新農村土地承包法對保護農民權益的內容和規定作了詳細說明。對於經濟環境的高速發展,農村征地問題一直是一個重要問題。根據法律規定,徵收或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或棚戶區,並按照征地的原始用途進行??補償。

對於失地農民,國家制定了基本原則,即失地農民的生活水平沒有降低。那麼,失去土地的農民的生活水平不會下降的保證是什麼?還有哪些其他保障措施和原則?

一、保障失地農民生活水平不下降原則

由於土地是農民維持生計和生產的基本生產資料,為了防止農民在失去土地後降低基本生活水平,「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土地的生活水平。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不能滿足被徵收農民的要求。增加補償費,批准征地補償標準的權限為省人民政府,但增加標準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不得超過土地徵收前三年平均產值的30倍。也就是說,土地年平均產值的30倍是土地補償的最高標準。如果土地徵收前三年的土地平均產值為3000元,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最高補償標準為9萬元。

除此之外,還有地面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圍繞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採取切實措施,使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要保證依法足額和及時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批准增加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這一規定,進一步對失地農民的生活問題進行了保障。

二、間接補償原則

雖然在很多情況下,是開發商補償土地收購,但從法律角度來看,土地徵收是國家對公共利益的需要,農民所擁有的土地是國有的,集體的土地被轉變為國有土地。開發商從農民那裡購買土地。因此,在征地過程中,土地徵收補償由國家對失地農民和集體記錄進行補償,而不是由開發商或土地使用單位補償。

三、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

集體成員在享受利益分配的同時,應考慮對集體義務的規模,使權利和義務保持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資金。

四、平等原則

在征地補償分配中,要充分保證集體經濟組織的每個成員或村民享有平等待遇,正確處理利益關係。剝奪少數成員或村民獲得土地徵收補償費的權利主要受經濟利益的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總收入和被徵收土地的總量是不變的,以便更多地分配集體收入。只有減少應該分配的人數才能實現大多數村民的最大利益。因此,公平合理的土地徵收資金分配是確保每個成員或村民享有土地權利的先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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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v0phcmwBvvf6VcSZIfM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