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婚前協議揭秘:每月只能親密五次,多了收費

2019-09-10   悅己SELF

從當代愛情模版到一出狗血大戲,具惠善和安宰賢的離婚鬧劇終於暫時性的以一份極具控制性的婚前協議而告終。

以下為具惠善和安宰賢的「婚姻生活準則」:

這些條條框框,看到就讓人窒息了起來。

關於「婚前協議」,我們其實經常聽到有人討論,但這麼窒息的,還是目前獨一份。

在娛樂圈,制定婚前協議並不是什麼稀奇的事兒,像具惠善和安宰賢這樣「無關財產」的婚前協議也很多。

比如規定每個月親密行為次數的,犯錯要罰款的,必須要探班,必須有陪伴時間的,不能拍親密戲份的......

娛樂圈的婚前協議,只有你想不到,沒有他們協議不到。

秋瓷炫&於曉光

「一個月5000生活費,一次不接電話扣100。」

還記得秋瓷炫求婚於曉光的時候,網友們都跟著感動了一把,但他們之間還在節目中籤了一份「不平等的」協議:

每個月秋瓷炫給於曉光5000元生活費,並且購買保險;於曉光沒有拍攝工作時必須接電話,一次不接就扣100元生活費;如果於曉光不聽話,離婚後所有的財產歸秋瓷炫所有。

在許多人看來這份協議似乎十分苛刻,甚至「很傷感情」。但於曉光也接受了。

許多時候,簽署婚前協議時,會因為對對方的愛,而不自覺為對方思考。而不再是以「如果分開」為前提,優先考慮自己的得失。

類似定了這種「略顯霸道型」婚前協的還有周杰倫昆凌以及向佐郭碧婷夫婦。

周杰倫&昆凌

「不能和其他男人親密接觸,吻戲牽手擁抱通通不許。」

昆凌被周杰倫真實地寵成了公主,不過在成為公主前,周杰倫和昆凌同樣也簽訂了婚前協議,內容為:昆凌婚後不允許和其他男性有親密的接觸,並且不能拍吻戲,連牽手擁抱都不能。

連婚前協議都如此甜蜜霸道,大概這就是童話里所說的「王子和公主從此過上了幸福生活」的結局吧。

向佐&郭碧婷

「從家務到寵物,從經濟到方言,規定到了方方面面」。

最近,在節目《我家小兩口》上郭碧婷就跟向佐提出了簽訂婚前協議的事情。

1.郭碧婷承擔一定的家務;

2.動物不可以超過四隻(當然早就超過四隻了);

3.經濟生活共同承擔;

4.學習對方家鄉的語言。

兩人吵吵鬧鬧互相妥協,輕鬆但也真誠。

其實,在「婚前協議」中簽署關於家務感情陪伴等等多方面細節的夫妻,還有很多。

朱兆祥&胡靜

「在國內拍戲必須探班,每天必須發孩子照片,每天必須通話30分鐘以上。」

胡靜在嫁給馬來西亞身價幾百億的首富前,就曾在婚前協議中約法三章:

1.如果在國內拍戲,老公不管多忙,都必須帶孩子到現場探班至少15天。

2.必須每天發一張有孩子照片的彩信。

3.每天必須保證通話30分鐘以上。

提起「陪老婆」這種條款,梨妹還想到了扎克伯格,在他和妻子的「婚前協議」中,也有相關規定——

「每周扎克伯格必須花100分鐘帶著妻子去辦公室或者公寓之外的地方約會」。

明星們「婚前協議」規定的條款真是五花八門事無巨細。

對於婚姻來說,「婚前協議」多了一層保障,它可以讓你們在開始時就規定好自己在意的那一部分,並分配好夫妻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但它只能保障婚姻秩序,卻也沒有萬能到可以保障婚姻幸福。

澤尻繪里香&高城剛

「一個月親密行為5次,多了收費。」

憑藉《一升的眼淚》在日本紅透半邊天的女星澤尻繪里香嫁給比自己大22歲的男友高城剛時,兩人就按照女方意願制定了非常嚴苛的婚前協議。

協議中規定「夫妻間的親密性行為每月五次,每多一次丈夫就要付款50萬日元(約3.7萬rmb),如有情趣方面等異常要求必須事先談判」。

「出軌要交罰款三千萬日元,和其他女性約會罰款一千萬日元,上床罰款二千萬日元」。

另外,如果離婚,澤尻繪里香可以拿走高城剛90%的財產,決定孩子的撫養權。

關於孩子撫養權的問題,張柏芝和謝霆鋒也進行了相關協議

謝霆鋒&張柏芝

「張柏芝無條件擁有孩子的撫養權。」

經常以好媽媽形象示人的張柏芝,也曾和謝霆鋒簽了條款「霸道」的婚前協議,就孩子撫養權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

「他日無論何種原因分手,張柏芝都無條件擁有孩子的撫養權」。

這份金童玉女的婚姻雖然沒有走到白頭,但好歹也算體面收場。

反觀賈靜雯和孫志浩的婚姻,分開時就沒有這麼體面了。

賈靜雯&孫志浩

「送兩棟豪宅給賈靜雯,每月50萬新台幣生活費。」

其實這對夫婦也是簽了婚前協議的,但內容只包含了和財產相關的條款。

包括孫志浩送給賈靜雯的兩棟豪宅的歸屬,離婚後,孫家每月要支付賈靜雯50萬新台幣生活費等。

因為婚前協議中並無涉及離婚後子女的歸屬問題,他們一度鬧上法庭爭奪女兒梧桐妹的監護權。

如果夫妻雙方在物質上有明顯差距,那麼「婚前協議」大多是繞不過財產相關的,當雙方有一人的財產已經達到了一定的峰值,那麼相關條款可能會變得近乎「嚴苛」。

比如鄧文迪和默克多。

鄧文迪&默多克

「鄧文迪沒有財產繼承權,也不得進入公司管理層。」

1999年,默多克與自己前妻離婚,支付了對方17億美元的天價賠償。

2013年,與鄧文迪離婚時,據稱鄧文迪只分得兩套房,不到丈夫百分之一財產。

早在2002年和2005年,默多克就與鄧文迪簽訂了婚姻財產協議。這些協議中,包括鄧文迪作為妻子,在默多克過世之後沒有繼承權,不得進入公司管理層或婚姻期間財富積累的分割。

興許是有了「前妻之鑑」,默多克早早做好了準備。不過鄧文迪也憑此階級飛升,不算婚姻戰爭中的輸家。

關於是否應該簽署婚前協議,梨妹經常看到網友們的爭論,此前有姐妹在微博某大v處投稿表示:

因為婚前協議,和即將結婚的男友告吹了。

可見,是否要簽婚前協議,在我們普通人的生活中還是挺有爭議的。

有人認為都要結婚了,還要擬定一份兩個人都認同的協議出來,從簽署到公正,想想都覺得窒息。

結婚結的是感情,這麼一折騰還有什麼感情可言?

但梨認為,就財產孩子撫養權甚至家務分配,陪伴時間等達成一項兩個人都覺得公平或認可的協議是個挺必要的事兒。

注意是兩個人都「覺得公平或認可」,不要委屈巴巴簽一份自己不認可的協議,那樣只能越過越委屈。

像秋瓷炫和於曉光的婚前協議看著也並不公平,甚至還挺窒息,但於曉光願意,他理解秋瓷炫的想法,那就沒問題。

像開頭我們說起的具惠善和安宰賢,也是非常窒息霸道的條款,如果明知自己做不到,就乾脆拒絕或繼續溝通。

正如投稿的姐妹所言,這是一份約束,也是在保證兩個人的利益。

近些年,夫妻結婚前一方欠債,婚後莫名其妙變成共同負債的新聞我們見過不少了。

有時,並非不相信枕邊人,而是我們都需要一份穩妥的「保障」,哪怕這份保障,並不能保證你們可以白頭到老。

當然,這也只是梨妹的個人看法,關於「是否要簽署婚前協議」這件事的答案,還想聽聽你們的想法,評論區見啦!

監製:Roro

編輯:孟孟

撰文:tsing/jiaoer/樂然/大力/艾米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