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偽劣口罩,4人獲刑

2020-02-17     曲靖市人民檢察院

庭審現場(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2月16日下午14時,由長興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周某、盧某、余某、王某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案,在長興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長興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潘如新擔任公訴人出庭履行職務,長興縣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潘軼華擔任審判長。

法院全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當庭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判處被告人盧某、余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該案從受理移送審查起訴到判決,僅用三天時間。據悉,這是浙江省在疫情防控期間判決的首例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案。

案情回顧

2020年1月底以來,被告人周某、盧某得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後市場急需口罩,便商議經銷口罩牟取利益。經盧某推薦,周某在明知銷售口罩的兩名上家並非醫療器械經銷商且無法確定口罩來源的情況下,先後購得32000餘只、24000餘只口罩,同時周某與被告人王某通過微信渠道對外發布銷售醫用口罩信息,招徠被告人余某作為銷售下家。1月31日,周某、盧某、余某、王某在對購得的口罩進行分裝、打包時發現該批口罩系「三無」產品,且口罩本身存在明顯質量問題,但四人仍將該批口罩以醫用口罩名義對外銷售並從中牟利,涉案銷售金額79300餘元。經鑑定,涉案口罩的過濾效率均不符合標準要求。

案件辦理時間軸

2月4日,偵查機關立案當晚,長興縣檢察院即依職權提前介入該案並引導偵查取證。

2月12日,長興縣公安局以周某、盧某等人涉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提請逮捕,經承辦檢察官審查當日即批准逮捕

2月14日,長興縣公安局以周某、盧某、余某、王某涉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移送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在前期提前介入、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礎上,對四名犯罪嫌疑人進行釋法說理,使四人正確認識自己的行為性質和可能產生的社會危害,促使四人自願並同意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承辦檢察官快速辦理此案並於同日提起公訴

2月16日,一審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認為,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盧某、周某等四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法院全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精準量刑建議並當庭作出了上述判決

(庭審現場,公訴人訊問、舉證)

檢察官說法:

2020年2月6日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本案四名被告人的行為違反了兩高兩部《意見》的規定,應當按照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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