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律師網
導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雙方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並按照約定發放工資。工資是指僱主或者法定用人單位依據法律規定、或行業規定、或根據與員工之間的約定,以貨幣形式對員工的勞動所支付的報酬。那麼,如果用人單位不及時支付工資,經勞動者詢問之後依然以各種理由搪塞,勞動者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案情介紹】
李某利在某市一家公司上班,並擔任部門主管。該公司最近一年時間均未按時發工資,有時拖欠半個月,有時拖欠一個月,直至現在該公司仍然拖欠職工前兩個月工資。有部分職工因為遲遲沒有收到拖欠的工資,於是向勞資科詢問工資的事情,語氣中多少帶有一些情緒,可是公司領導總是以各種理由推託,說目前整個市場不景氣,效益不好,公司目前這幾個月處於虧損狀態,並且表示「目前不能按時發工資的情況比較普遍,去投訴用處不大,更何況目前就業形式嚴峻,總不至於因為拖欠工資就與單位撕破臉皮。」員工們討要薪資無果,只好向當地總工會尋求幫助。
上述案例中關於用人單位拖欠薪資的問題,在實務中其實並不少見。面對用人單位的這種行為,勞動者應當積極維權,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如果存在用人單位未及時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包括沒有及時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加班工資和其它勞動報酬,勞動者均可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用人單位仍有義務支付工資差額。此外,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或者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將承擔以下法律後果:
(一)限期支付。用人單位沒有支付相關費用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也就是用人單位只要補付即可。
(二)差額支付。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這個規定的金額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不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只要求用人單位按規定補足已經支付金額與最低工資標準之間的差額即可,不必再加付補償金;
(三)加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在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的期限內,逾期不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根據以上的相關法律規定,該公司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司限期支付工資,逾期不支付的加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