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染色黃花魚,煙台五名黑心商販被判刑

2020-03-07     蚌埠檢察


近日,煙台市芝罘區檢察院對陳某安等人提起的食藥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在芝罘區法院公開宣判。


人民法院對陳某安、張某麗、陳某、張某兵、張某可等五名被告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為,判處九個月至一年九個月不等刑期及1萬元至3萬元不等罰金,判決被告人陳某安、張某麗、陳某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75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同時,就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依法判令:


1.被告陳某安、張某麗、陳某、張某兵、張某可消除危險,在主流媒體上發布警示公告,並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2.被告陳某安、張某麗、陳某支付賠償金人民幣75000元,並互負連帶責任;


3.被告張某兵、張某可支付賠償金人民幣45000元,與同案人陳某安、張某麗、陳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並互負連帶責任。


檢察機關指控犯罪公訴意見及消除危險、賠禮道歉、十倍懲罰性賠償公益訴訟請求均獲人民法院判決支持。


2020年1月,案件在芝罘區法院開庭審理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陳某安、張某麗、陳某、張某兵、張某可等五人為謀取非法利益,明知鹼性橙Ⅱ(俗稱「王金黃」、「塊黃」)系國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可能對人體有害,仍在陳某安租住的平房內,使用鹼性橙Ⅱ對從幸福九田水產市場批發購進的小黃花魚進行染色,後在芝罘區紅利市場某攤位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銷售。


其中,2019年3月7日至3月12日,陳某安夥同張某麗、陳某等人銷售染色後的小黃花魚共計1000餘斤,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7500餘元,張某兵、張某可參與銷售染色小黃花魚600餘斤,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4500餘元。


2019年3月13日,陳某安夥同張某麗、張某兵、張某可,使用鹼性橙Ⅱ對當日購進的小黃花魚200餘斤進行染色,準備運輸到紅利市場出售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經檢測,扣押的冰鮮小黃花魚含鹼性橙Ⅱ0.8mg/kg。


芝罘區檢察院認為:陳某安、張某麗等五人在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同時,陳某安、張某麗等五人明知使用鹼性橙Ⅱ染色的黃花魚屬於有毒、有害食品,存在嚴重的質量缺陷,消費者食用後可能對人體有害,仍對外銷售流入市場,危及不特定消費者的人身安全,侵害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在履行訴前公告程序並報煙台市檢察院批准後,芝罘區檢察院依法對陳某安、張某麗等五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


1.被告陳某安等五人消除危險,在主流媒體上發布警示公告,並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2.陳某安、張某麗、陳某連帶支付銷售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75000元;


3. 張某兵、張某可對陳某安、張某麗、陳某應當支付的賠償總額中的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45000元,與陳某安、張某麗、陳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使用網際網路設備遠程視頻「出庭」


本案系芝罘區檢察院貫徹落實高檢院「保障千家萬戶舌尖上的安全」檢察公益訴訟專項監督活動的典型案件,也是落實省檢察院、省公安廳開展「嚴厲打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專項行動」的典型案例。


芝罘區檢察院充分發揮刑事檢察與公益訴訟檢察組合拳,對「涉舌尖上安全」犯罪行為依法予以嚴懲,形成檢察監督合力。


第二檢察部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嚴格履行批准逮捕與審查起訴職能,並積極向第四檢察部移送公益訴訟案件線索;


第四檢察部除注重刑事證據的轉化,還根據公益訴訟本身的特點與證據要求,充分行使「兩高」司法解釋賦予的調查核實權,通過諮詢專家意見、向有關新聞媒體調取相關視聽資料等證據材料,對涉案染色黃花魚進入流通領域及公益受損事實進一步調查核實,及時固定證據,為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獲取人民法院判決支持奠定了堅實基礎。


魯檢君提醒您

經諮詢專家意見,鹼性橙Ⅱ是一種人工合成的偶氮類鹼性染料,主要用於紡織品、皮革製品和木製品的染色。作為一種廉價的工業合成染料,鹼性橙Ⅱ的前體物質、中間體、降解產物均有一定的致癌性,不法商販將其應用於黃花魚染色,會對消費者身體健康帶來嚴重危害。


我國於2008年12月將鹼性橙Ⅱ列為第一批「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


違法行為人銷售使用鹼性橙Ⅱ染色的黃花魚,不僅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需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同時還需承擔消除危險、賠禮道歉、十倍懲罰性賠償等民事責任。


檢察機關通過在公益訴訟中充分運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有助於保護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加大食品安全領域經營者的違法成本,對其形成有力震懾,有效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來源丨煙台市芝罘區檢察院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scyatXABjYh_GJGVm4-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