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將正式實施,這是2015年我市獲得地方立法權後,首次出台的規範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地方性法規。
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保有量迅猛增長,交通參與者數量持續攀升,人、車、路等交通供給與需求的矛盾日益凸顯,道路交通安全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越來越多。通過地方立法,綜合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破解道路交通安全難題,是細化補充上位法的需要;是推進宜居美麗明星城建設的需要;是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
2017年市人大常委會將《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列入年度立法計劃的調研項目,2019年列入正式項目。市公安局、司法局、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委經過調研、徵求意見、多輪座談、專家論證等一系列程序,完成了條例的起草、修改工作。條例首次採用二審三表決的方式,於2019年10月30日由常州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11月29日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並由市人大常委會於12月9日公布。
即將實施的《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共八章六十六條,分別對道路通行條件,車輛管理,駕駛人、行人、乘車人管理,交通事故預防與處理,執法監督與服務保障,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規範,並結合我市實際,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了有特色的制度安排和規定。
一是明確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
《條例》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明確市、轄市(區)人民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要求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和突發事件交通保障機制,推進道路交通安全網格化管理。明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他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明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實現信息互聯互通、數據交換共享。
二是明確實施交通影響評價制度
《條例》堅持源頭治理、關口前移,明確建立交通影響評價制度,按照規定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交通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從源頭上解決城市道路交通擁堵問題。《條例》規定了交通影響評價的時間、範圍、主體及要求,並明確交通影響評價的具體辦法由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門根據常州實際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三是明確公共運輸優先和行人路權保障機制
《條例》堅持以人為本,倡導綠色出行,規定交通組織設計優先考慮公共運輸,保障非機動車、行人交通安全,通過設置公交專用車道、港灣式停靠站以及慢行系統、盲道、二次過街安全島,強化道路(特別是支路、街巷等)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管理,引導市民採用「步行+公交」「自行車+公交」等方式綠色低碳出行,有效解決快慢交通衝突、慢行主體行路難等問題。
四是明確交通安全設施「五同步」機制
規定新建、改建、擴建道路,交通信號燈、標誌、標線等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根據智慧城市建設要求,具備條件的,應當將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交通流量採集系統、交通信息發布系統等智能交通設備納入主體工程同步實施。《條例》明確了交通安全設施科學論證和規範設置制度。規定設置護欄等應當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對設置不合理的護欄,配時不合理的交通信號燈,容易造成辨認錯誤的交通標誌、標線等,應當及時調整。
五是致力解決「停車難」問題
《條例》堅持系統治理、多措並舉,解決停車難、停車亂問題。明確新建、改建和擴建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學校等,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建、增建停車場(庫);新建軌道交通站點、公共汽車站點,具備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停車設施。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停車場(庫),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居住區採取錯時停車、分時停車等方式向社會開放內部停車場(庫)。建立停車泊位信息共享機制,推進停車智能化建設。《條例》針對公眾反映強烈的「殭屍車」問題,專門設定了清除條款。
六是規範非機動車管理
《條例》明確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電)動輪椅車和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應當依法登記領取號牌後,方可上道路行駛。禁止在非機動車上加裝或者使用動力裝置、遮雨(陽)篷等影響交通安全的裝置。鼓勵購買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電動自行車盜搶險。
七是超前規範交通新業態管理
《條例》堅持問題導向、前瞻立法,對網約車、共享汽車、共享單車、自動駕駛汽車等交通新業態作出規定。針對目前網約車、共享汽車、共享單車等新業態交通安全管理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條例》明確各級政府加強交通新業態的監督管理,加強行業協會等自律管理。規定分時租賃汽車、預約出租客運汽車、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經營者以及外賣配送和快遞企業等應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駕駛人和車輛管理,確保交通安全。並對自動駕駛汽車也作出前瞻性規定,填補了立法空白。
八是嚴格「兩客一危一重」等重點車輛安全監管
從吸取道路運輸重特大事故教訓、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入手,《條例》規定公路客運車輛、旅遊客運車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重型載貨車輛、半掛牽引車輛應當安裝並正常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和衛星定位功能的裝置,對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人運行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針對「渣土車」等工程運輸車事故易發多發的情況,鼓勵安裝、使用轉向可視、語音提示等安全輔助裝置。
九是創新交通事故預防與處理相關機制
明確建立輕微交通事故快速處理機制,以解決小事故引發大擁堵問題;創新性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心理危機干預機制,預防和減緩事故對心理健康造成的影響;推行交通事故保險理賠公估機制,彌補了上位法交通事故保險理賠的缺漏;明確事故當事人可以通過自行協商、行政調解、人民調解、民事訴訟等多種方式,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
十是補充禁止替代記分、學法免分相關規定
規定禁止由他人替代記分,禁止替代他人記分或者介紹替代記分,對賣分買分行為依法處罰,並沒收違法所得。明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創新駕駛證記分管理模式,為學法免分等交通管理措施的實行提供了法律依據。
十一是細化駕駛人、行人、乘車人通行規定
《條例》堅持安全駕駛、文明出行,結合常州實際,對上位法的通行規定進行了細化,並作出了部分有特色的補充性規定。例如,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不得有持行動電話撥打接聽、查看發送信息或者脫離正常行車視野瀏覽電子設備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攜帶六周歲以下的兒童乘坐家庭乘用車的,應當使用兒童安全座椅等約束系統。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公交站台時,應當減速慢行;設有轉向燈的,轉彎時應當開啟轉向燈。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時,不得持行動電話查看發送信息或者瀏覽電子設備。
十二是強化道路交通安全執法和服務保障
《條例》堅持嚴格執法、優質服務,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並接受社會監督。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立交通警察路面巡查制度,安排必要的警力上路巡查,並在交通高峰期、容易擁堵的路段增派警力,及時糾正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保障道路暢通;充分運用物聯網、人工智慧等信息化、科技化手段,加強交通信號控制、數據研判應用、出行引導服務,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智能化、專業化水平。
來源:常州發布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sPHVkHAB3uTiws8KebL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