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工復產是好事 酒後駕駛要不得

2020-03-26     邯鄲之窗

近期

天氣轉暖

疫情防控形勢穩定向好

復工復業有序進行

人們的生活逐步恢復正常

然而不少人腦子裡「交通安全」這根弦鬆了下來

近日

叢台公安破獲一起危險駕駛案

案件回顧

3月19日,叢台區公安分局刑警九中隊接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一起危險駕駛案。3月15日22時許,犯罪嫌疑人王某駕駛車輛經過滏河大街與叢台路交叉口時被交巡警大隊民警查獲,經酒精檢測,發現該人已達到醉酒駕駛標準,屬於危險駕駛罪。辦案民警接案後,立即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

經審訊,犯罪嫌疑人王某稱晚上出來和朋友小聚一下,喝了三四瓶啤酒,想著將車行駛到滏河大街上再找代駕,沒想到一拐彎就被交巡警查獲。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警方提醒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只要將車駛離車原位,就可認定有了駕駛行為。在「道路」的範疇內,即便是酒後挪車也算酒駕。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道路就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內的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公共停車場、廣場等用於公共通行的場所。

法律成本

飲酒駕駛=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1000-2000元罰款+一次記滿12分。

再次飲酒駕駛=10日以下拘留+1000-2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

飲酒和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身禁駕。

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15日拘留+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醉酒駕駛=約束至酒醒+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追究刑事責任。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我國對醉酒駕車違法行為,不管情節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後果,都按照「危險駕駛罪」定罪,處拘役1至6個月,並處罰金。


經濟成本

保險不賠。《保險法》第六條規定,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後使用保險車輛。

駕駛人酒後車禍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交強險保險公司對受害人人身權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你追償。這都需要你自己和家人承擔,因為你的酒駕行為,造成家庭也跟著受牽連,得不償失!

巨額賠償。酒駕發生交通事故,將加重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造成一人死亡的,要承擔對死者家屬的相關賠償。

酒駕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2018年的賠償標準,以上海為例:死亡賠償金:城鎮 = 1,251,920 元(最高額),這金額還不包括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如果是和解的,可能費用會更高,根據被害人家屬的要求賠償。


職場成本

律師、醫師吊證。根據《律師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公司職員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不能報考國家公務員。

當兵或報考軍校無法通過政治審查。

從事計程車、貨車、客運車輛等營運行業的駕駛人,更是面臨失業的危險,尤其醉酒駕駛將終身不得從事營運類工作。

作為法定代表人無法順利辦理營業執照。《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中有規定: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准登記。

法檢、公職人員雙開。按照規定,黨員和國家公務人員出現飲酒駕駛違法行為,除受到交通法規處罰外,還將被通報給紀檢監察機關,受到紀律查處。

恐懼嗎?害怕嗎?

那麼就做到

「開車不喝酒,酒後不開車」,

平安無事!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

行車還喝酒,親人兩行淚。

(平安叢台)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s6PzHXEBiuFnsJQVT-J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