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犯錯後,教師可不可以懲戒?如何懲戒?今年以來,廣東、河北相繼出台的地方法規指出,針對學生一些違紀違規行為,教師可以採取必要的懲戒措施,但不得侮辱、毆打、體罰學生(罰站、慢跑等不屬體罰)。「教師懲戒權」再次進入人們的視野,並引發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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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的情況如何?城區多家學校校長在接受採訪中表示,懲戒在校園裡確實存在,最常見的是罰抄、罰站。學校對懲戒權持歡迎態度,但教師們對懲戒權的使用非常謹慎,除非學生確實存在嚴重違規行為。
石峰區某小學一名班主任表示,從教10多年,她有過懲戒學生的行為,比如罰抄作業、罰站,但都是迫不得已。「一個班四五十個學生,個別學生影響教學秩序,耽誤全班孩子,不得不管。」
更多的教師反映的情況是,現在的學生太嬌貴,教師「打不得,罵不得」。孩子向家長告狀,家長往往就來學校找麻煩,教師就要被學校批評和處罰。而且,這反映的是師生關係和家校關係的問題。如果學生不理解教師懲戒,之後很難打開心結。
有的家長贊成「適度懲戒」
有的家長建議「以說教為主」
家長徐立:我是一名「80後」,小時候在農村學校就讀。說實話,我小時候比較調皮,經常被老師懲戒。我不支持體罰學生,但適度懲戒有利於學生成長。現在想想,當年老師的一些懲戒對我們的成長並沒有形成負面影響,反而讓我們明白了一些道理。現在的學生太脆弱了,家長太焦慮了,有的還「護犢子」。當然,這也要求老師根據現代孩子的心理進行更合理的懲戒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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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劉志:我支持老師進行稍微帶點運動性質的懲罰,但不能說罵就罵,更不能打,尤其不能傷了小孩自尊心。家長在家自己都捨不得打罵,又豈能允許老師這樣做?建議老師還是說教為主。有的孩子別看嘴上不服氣,其實在他們心裡,老師說的話比家長的話更有分量。
景炎學校團委書記李偉:
懲戒權很有必要,但教師要注意控制情緒
我覺得教師懲戒權很有必要,孩子在成長過程中肯定都會犯錯,需要教師不斷去提醒,有的也需要通過懲罰讓孩子吸取教訓。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出台,有利於教師更加理直氣壯地行使懲戒權,消除教師的後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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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教師行使懲戒權,要尊重孩子的人格尊嚴,不能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康。特別是孩子特別激動時,教師更要懂得控制自己的情緒。
市三中校長孟祥忠:
賞識表揚是愛,批評教育也是愛
沒有懲戒的教育,必定是失敗的教育。沒有規則的課堂,貽誤師生前程。一些地方明確賦予教師懲戒權,對促進教師敢抓敢管秩序、優化校風學風,對培養孩子的敬畏之心、遵紀守法意識,意義深遠。
目前,由於教師實施懲戒引發家長不理解甚至報復、校鬧的案例不時出現,導致廣大教師存在「不敢管」「怕擔責」等多種顧慮。
賞識表揚是愛,批評教育也是另一種關愛。春風與秋風、表揚與批評,都是成長不可缺少的「營養」。教師要情感領先,攻心為上,以關愛、矯正為宗旨,讓學生懂得「為什麼懲戒」「懲戒的目的是什麼」。
需要明確的是,教育懲戒不等於放開體罰,更不等於「棍棒教育」。面壁思過作檢討、根據違紀情節寫字數不等的反思、打掃校園或教室衛生、參加公益服務活動等,都是較好的懲戒形式。
同時,「無冷靜不懲戒」也是廣大教師要堅守的教育原則。教師遇到調皮叛逆的學生,先智慧冷處理,等學生冷靜下來時按規實施懲戒,才能科學有效用好懲戒權這一教育良方。
北師大株洲附校理事長餘年初:
堅決不允許肉體責罰和人格侮辱
一些地方之所以明確教師懲戒權,是因為一些家長不理解甚至無理取鬧,干擾了學校教學秩序。
我去過不少國家,他們很少有教師懲戒學生之說。針對一些 「問題學生」,教師最普遍的做法就是聯繫監護人,提醒家長解決。如果涉及法律層面,則直接由司法處理。
我想說的是,學校首先要規範懲戒,做到懲戒有因,懲戒合情,懲戒有度。比如肉體責罰堅決不允許,人格侮辱堅決不允許,過度勞動、過量作業、過量抄寫都不應該。此外,家長也要理解教師懲戒。
教育部門
市教育局學生工作科科長黃作軍:
賦予教師懲戒權效果如何有待觀察
從古代私塾先生的戒尺,到現代學校的校規校紀、學生守則,教師懲戒權並不是一個新名詞。同時,《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也規定,禁止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要給予教師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家長不理解、教師怕惹麻煩、現行法律不健全、無法把握懲戒之度等多種原因下,懲戒權很難有效執行。目前,一些地方出台規定是一個進步,但真正實施起來效果如何還有待觀察。
律師
湖南天橋律師事務所律師邱凌云:
教育懲戒關鍵在懲戒之「界」
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時代背景下,通過立法明確教師懲戒權的內涵、範圍、程度、形式、程序等,進一步規範與保障懲戒行為的實施,有利於教師權益和學生權益的雙向保護。
首先,通過實體性和程序性的立法明確教師懲戒權,有助於化解教育行政糾紛,尤其是涉訴紛爭。
教育懲戒關鍵在懲戒之「界」。教育懲戒權的明確化與規範化,是順應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潮流的必然要求。在教育制度日益完善的背景下,教師懲戒權的立法完善已經成為現階段基礎教育法治化的重要內容。
最後,適當的懲戒是教師合法行使教育權的一種方式。教育懲戒作為一種管理和教育學生的方式,不可不用,亦不可濫用,既要做到有法可依,也要做到有法必依。
來源 | 株洲晚報
記者 | 何春林
編輯 | 譚俊傑(見習)
審核 | 匡志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