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測體溫、辱罵工作人員、毆打民警,他被判刑1年3個月

2020-02-11   名醫開講

2月10日上午,咸寧市崇陽縣公檢法機關快偵快訴快審一起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葉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2月2日(農曆正月初九),被告人葉某駕車載其舅父和胞兄從金塘鎮寒泉村回家,經過崇陽縣新冠肺炎防控指揮部寒泉村疫情監測點,工作人員告知其禁止車輛通行,並要求葉某等人檢測體溫,葉某等人不僅拒絕檢測,而且多次辱罵防控工作人員,並且將車輛堵住監測點十餘分鐘,後經人勸導移開,防控工作人員報警。


接警後,金塘派出所民警到葉某家傳喚其接受調查,葉某拒絕接受傳喚並毆打公安民警,其親屬亦撕扯推搡民警,造成兩名民警輕微傷。後葉某被強制傳喚到金塘派出所接受調查,公安機關2月3日正式立案偵查。葉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自願認罪認罰。

公訴機關2月9日向崇陽縣法院提起公訴,根據公訴機關的建議,崇陽縣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對本案進行審理,當天立案,2月10日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

崇陽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葉某無視國家法律,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拒不配合工作人員的防控管理,並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及人民警察執行公務,致二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葉某亦有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的從輕情節,經綜合考量,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