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我市電子監控數據處理程序,有效杜絕買分賣分違法行為的發生,根據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印發《關於規範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處理交通違法行為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現將電子監控數據處理程序通告如下:
一、處理程序
(一)依法確定接受處理的當事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處理違法行為時,可以對違法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通過辨認證據圖片、圖像或者當事人書面陳述和簽字確認、詢問當事人、收集證人證言、審查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等方式能夠確定機動車駕駛人的,應當固定證據,對駕駛人依法處罰。不得對駕駛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以外的人員進行處罰。
(二)嚴格信息審查。
對個人車輛,需違法行為當事人到場並提供本人身份證、駕駛證原件及車輛行駛證原件等資料。對單位車輛(營運車、校車),需違法行為當事人到場並提供本人身份證、駕駛證及車輛行駛證原件,以及單位委託書(原件加蓋公章)、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加蓋公章)。
(三)信息採集與審核。
交通違法處理窗口工作人員通過高拍儀採集當事人的面貌圖像、當事人本人身份證、駕駛證、車輛行駛證原件以及相關資料,並通過二代身份證讀卡器審核比對駕駛人身份,通過違法證據圖片核查違法當事人等,以上信息相互比對確認無誤後傳送至交警支隊信息審核崗進行審核確認。對經比對辨認確定當事人與違法行為人非同一人的,當事人提供非本人有效證件等情形的,窗口工作人員不予處理相關違法,並要求其通知違法駕駛人接受處理。
(四)交通違法處理及當事人確認。
當事人信息通過信息審核崗審核回傳後,交通違法處理窗口即可處理並列印違法行為處罰決定書,交由當事人進行最終確認並簽字。
(五)二代身份證信息讀取無效處理方法。
對不能有效讀取二代證身份信息的,違法處理窗口工作人員應當收集核實當事人存在的持臨時身份證、身份證晶片損壞等二代身份證信息不能有效讀取的原因,以及收集、審核當事人所提供的機動車駕駛證和行駛證等有關信息,依法確定接受處理的當事人後,將有關證明材料實時上傳至支隊交通違法系統管理員,由秩序或者有關業務部門審核、支隊領導審批後可予以手工錄入身份證(駕駛證)號碼處理交通違法。
二、納入重點監控管理。
對同一駕駛證本記分周期內處理三輛以上非本人所有車輛違法及一年內三名以上駕駛人(不包括車輛所有人和管理人)為同一輛車接受違法處理的情況,通過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台查詢的信息或者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進行核對。對存在明顯可疑的將當事人錄入「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台」中的「重點人員監控資料庫」。對當事人陳述與事實明顯不符或者有其他明顯可疑的(尤其是買分賣分嫌疑的),可拒絕接受其處理交通違法並納入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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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葉子
審核:莊紅